不掌握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劳动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范围(2025.3.10)
参考案例:南京旭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刘某亮竞业限制纠纷案
2025-07-2-186-002 / 民事 / 劳动合同纠纷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3.20 / (2024)苏01民终1476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03.10
裁判要旨
竞业限制导致劳动者在约定时间内不能从事擅长或者熟悉的工作,对劳动者的生存、就业造成显著影响,其适用范围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确定。实践中,认定劳动者是否属于竞业限制人员范围,应当重点考量劳动者是否掌握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不掌握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劳动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范围,用人单位以与上述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且其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为由,主张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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