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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书面承诺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权利,事后还能反悔吗

日期:2012-01-28 来源:北京北京劳动仲裁律师网 作者:北京劳动仲裁律师 阅读:961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例回放】  10月21日,已正式辞职的李捷到郑州一公司办最后的离职手续,他还有一个多月的工资没发,有1400多元。但他去领工资时,经理却说,李捷必须写个“本人今后与××公司无关系,不再有任何追究”之类的书面承诺。原来公司从没给员工缴纳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让他写那个承诺,是担心自己辞职后再去找公司补缴这些社会保险。
【争议焦点】  离职员工书面承诺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权利,事后还能反悔吗
【法律解读】  在现实生活中,李捷这样的情况还是比较普遍的。但需强调的是,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关系到个人、单位和社会三方利益,这既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员工承诺放弃社会保险费的权利没有法律效力。上海明确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能调解放弃或者部分放弃社会保险费缴纳请求(申请人撤诉或变更请求除外);不能调解将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支付给劳动者;工资情况明确的,不能调解降低或者提高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员工即使签了“不再追究”的承诺书,也可让原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
需注意的是,申请劳动仲裁不能超过时效。在上海,2008年5月1日以后,社保缴费争议的仲裁时效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即: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社会保险费应缴未缴之日起计算。2008年5月1日之前与用人单位结束劳动关系的,社保缴费争议的仲裁时效按《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养老保险争议的处理意见》规定执行,即:申诉时效最迟自当事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计算,在六十日内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当然劳动者还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社保费征缴部门反映情况。
现实生活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用人单位把本应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劳动者个人。对以社会保险费补贴名义支付,劳动者已经领取的相关费用,用人单位要求返回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提出仲裁申请,否则劳动仲裁部门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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