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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缓刑人员与原单位劳动人事关系如何处理?

日期:2012-01-28 来源:北京北京劳动仲裁律师网 作者:北京劳动仲裁律师 阅读:674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例回放】  2008年12月中旬,媒体披露瑞安市原副市长蒋良荣被判缓刑以来至今6年时间里,一直被保留公职,占着编制却忙着自己的私活,每月照样领取工资。12月24日下午,瑞安市政府部门在查清事实后,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决定,对蒋良荣予以辞退。同时,对已多发给蒋良荣的超过生活费标准部分的钱款如数予以追缴。
【法律解读】  1999年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缓刑的,如果安排了临时工作,可以按照缓刑前基本工资额的60%发给生活费;缓刑期满后可以分配正式工作;缓刑期满后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照重新确定的工资标准,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但2006年1月1日实施的《公务员法》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即使在《公务员法》实施之前,蒋良荣未在单位工作,领取工资也不对。《公务员法》实施之后,就更不能再为其保留编制了。
至于企业,对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职工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关系,但需注意在解除程序上,不能认为劳动者被判刑后劳动合同自然解除,用人单位必须制作解除劳动合同书并送达劳动者,否则劳动者仍然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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