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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劳动工伤 >> 劳动关系

“自认”的劳动关系,是否需要法院确认?

日期:2023-05-1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劳动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劳动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均予认可,双方之间并未发生因确认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不存在人民法院受理解决的纠纷,故该类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基本案情

万某某仲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自2007年3月起入职某食品公司从事销售工作,但公司自2011年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要求法院确认其与某食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某食品公司对此予以认可,同意确认双方之间自2007年3月至起诉之日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应当以二者之间存在争议纠纷且该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为条件。本案中,万某某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其与某食品公司自2007年3月至起诉之日存在劳动关系,而某食品公司对万某某的诉称予以认可并无异议。双方意见一致,即均认为万某某与某食品公司自2007年3月至起诉之日存在劳动关系。由此可见,双方对于请求确认的事项并无争议,不存在需要人民法院解决的纠纷或争议,万某某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故裁定驳回起诉。万某不服一审裁判结果,提起上诉请求确认劳动关系以获得法院法律文书要求某食品公司配合办理补缴社保手续,二审审理后维持一审裁定。

陈伟 章丘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存在的,需以双方当事人对劳动关系的存在有争议为审判前提。审判实务中,人民法院受理的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案件类型中,每年都不乏有某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共同来到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之间在某一时段存在劳动关系,他们对劳动关系的存在并无异议,诉至法院只是为了拿着法院的法律文书前往社保等部门办理缴纳或补缴社保手续,这其中会存在骗保虚假诉讼风险。在此情形下,法院如果审查不严,一旦确认了这种所谓的劳动关系,不但极易带坏社会风气,而且容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因此,对于此类案件,一定严格把握劳动关系构成要件,如未提供工资发放流水等客观性规律性证据,双方仅对劳动关系的存在无异议要求法院确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因双方当事人对于请求确认的事项并无争议,不存在需要人民法院解决的纠纷或争议,案件将因当事人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而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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