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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赔偿金法律解析及条文规定

日期:2012-05-02 来源:北京劳动律师网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阅读:148次 [字体: ] 背景色:        

经济赔偿金是企业超越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一种惩罚性的赔偿,是违法行为所要付出的代价,其目的是惩罚性。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其中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正是因为经济赔偿金是惩罚性的,所要在这里要二倍给付,这也是对《劳动法》的基础上提高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但同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对经济补偿金与经济赔偿金二者是否可以用时适用具体规定,以至于支付赔偿金后,是否还人支付经济补偿金一直存在争议,但如果具体分析《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也不能看出立法者的用意,赔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者性质与目的是不同,不能同时适用。

为了消除这一争议,国务院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行明确这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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