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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任性”跳槽 法院判赔3万

日期:2022-12-04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主播“任性”跳槽 法院判赔3万

作者:新沂市人民法院 陈冬丽 辛春晓,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近日,新沂法院判决了一起主播在别处平台直播,其签约经纪公司起诉要求其支付5万元违约金的案件。

2021年1月,b文化传媒公司(甲方)与黄某(乙方)签订了《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合同期限为三年,双方签约之日起乙方即为甲方的签约主播,甲方即为乙方提供演绎平台,并根据第三方公司需求负责对乙方进行包装、推广宣传,并约定乙方按时收取薪资,但要求乙方只能在甲方所有或有权开播的平台上担任主播,如乙方违反约定未经甲方允许到其他平台进行演绎,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主播资格并要求乙方支付50000元违约金。

双方签订上述协议后,黄某即在b文化传媒公司所有和运营的kg直播平台开展直播。2021年5月,黄某转入另一文化传媒公司所有和运营的ht公会并达成相关签约合意,之后不再在b文化传媒公司营运的kg直播平台开展直播。b文化传媒公司于2021年7月份发现黄某此行为后,将黄某告上法庭,要求黄某支付违约金50000元。

原告b文化传媒公司认为,其公司与黄某自愿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约定合作期限3年,同时约定“乙方只能在甲方所有或有权开播的平台担任主播”,鉴于其公司提供的演绎平台设备购置及维护耗资较大,加之需对黄某进行包装、推广宣传进行资金投入,因此在该《合作协议书》中双方特别约定“如乙方未经甲方允许到其他公司或者网站进行演绎、播出,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主播资格(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50000元的违约金”。而在签约后不久,黄某就在未经其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公然单方跳槽至第三方直播平台演绎播出,恶意终止协议的履行,其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导致涉案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并给其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被告黄某辩称,其在与b文化传媒公司合作过程中,系根据b文化传媒公司运营的kg直播平台《主播转会、退会、入会规则》完成的转会和退会,应认定其系已与b文化传媒公司达成了解除合作协议的合意,双方的合作关系在其转会后即已解除,且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在法律上属于竞业限制条款,是在排除黄某合法权益且未给予黄某合法补偿的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故应予以排除适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b文化传媒公司与黄某之间订立的《主播签约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因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需变更协议内容时需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而黄某在与b文化传媒公司签订该协议后,其转会至其他公会前并未与b文化传媒公司签订变更协议;另根据黄某所举的kg直播平台《主播转会、退会、入会规则》可知艺人转会并非一定需要原直播公司同意,而黄某在本案中也未举证证实其转会已经b文化传媒公司同意,且该规则亦不能直接对抗其与b文化传媒公司签订的涉案协议的履行,故黄某未经b文化传媒公司同意而进行转会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鉴于b文化传媒公司作为kg直播平台的所有者及运营者,其直播平台对主播转会、退会、入会存在管理不规范等因素,并结合双方合同性质及履行情况,b文化传媒公司的投入成本及实际损失、预期利益等因素,酌定黄某支付违约金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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