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一方休育儿假期间,是否受解雇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因病、因其不能胜任工作或者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对其进行解除,也不得对其施用经济性裁员。《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那么,公司是否能够单方解雇处于育儿假期间的员工,就要考虑两个方面。第一,育儿假是否能够认定为与怀孕、产假、哺乳假等假期性质相同的假期;第二,处于育儿假期的男性员工是否与女性员工适用相同的规定。这些问题的最终解答,依赖于详细规定的出台。但无论如何,育儿假期间的劳动关系解除问题,对于公司和劳动者而言一定是较为敏感的,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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