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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员离职擅自删代码,是否违反劳动者义务

日期:2022-11-02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程序员离职擅自删代码,是否违反劳动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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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于2019年8月入职宇宙公司,担任数字建模工程师一职,并加入公司“动力定位程序技术开发项目”。该项目由李元、张鑫两名程序员共同参与,并定于12个月内完成。2020年5月15日,李元与张鑫因上述项目编程问题发生口头冲突,盛怒之下,李元将自己所编程序的源代码删除,并随后从宇宙公司离职。

宇宙公司认为,李元擅自删除程序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李元向宇宙公司支付经济损失525000元。仲裁委认为,李元的行为确有不妥、应承担相应经济损失,但宇宙公司所主张的数额过高,遂裁决李元向宇宙公司支付经济损失30000元。李元对仲裁结果不服,于法定期限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其无需向宇宙公司支付经济损失30000元。宇宙公司亦不服仲裁裁决,并请求法院判令李元支付经济损失525000元。

庭审中,宇宙公司不同意李元的诉讼请求,并辩称,李元与张鑫发生口头冲突后,未经公司允许,擅自格式化公司电脑中的硬盘,删除了自己8个多月的工作成果,即动力定位程序,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2880元,以及机会成本、商誉等间接经济损失372120元。李元不同意宇宙公司的诉讼请求,其辩称,由于自己的程序与组长张鑫的程序计算结果不符,张鑫多次指出其程序错误,错误的程序没有保留价值,因此,自己删除程序的行为并无不当。

法院经审理认为:

李元在职期间主要工作内容系独立编写动力定位程序,其所编写的程序具有职务属性。然而,根据现有证据及李元的自认,无论其所编写的程序是否错误,李元在离职前未经公司同意便擅自删除工作成果的行为实际影响了宇宙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李元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宇宙公司主张的直接经济损失过高,应结合李元的工资标准酌定减少;且宇宙公司要求李元承担全部直接经济损失的主张确有不当,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亦应当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及用工成本。宇宙公司主张的间接损失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李元支付宇宙公司经济损失60000元。

法官说法: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本案中,李元在宇宙公司任职期间负责“动力定位程序技术开发项目”的独立编程,本应在离职前提交其工作成果。然而,李元未经公司允许,擅自格式化公司电脑中的硬盘、删除自己所编写的程序,有违职业道德,给宇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此提醒,劳动者在提供劳动的过程中,应遵守劳动纪律、恪守职业道德、配合用人单位的正当用工管理行为,否则可能面临经济损失赔偿等不利法律后果。在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情形中,劳动者甚至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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