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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工伤事故 >> 工伤赔偿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受害人未死亡赔偿项目之辅助器具费与伤残补助金

日期:2012-04-16 来源:北京工伤事故律师网 作者:北京工伤赔偿律师 阅读:82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辅助器具费

计算公式

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配置标准×器具数量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辅助器具费用的计算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算。《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未对辅助器具费用的标准作出具体规定。有些地方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的配置标准作了规定,在尚未出台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准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所在地的地方规章规定的配置标准进行配置。

(二)伤残补助金

计算公式

伤残补助金赔偿金额=本人工资(元/月)×月数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 %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关于月数,《工伤保险条例》作了如下规定: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l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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