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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以防暑降温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等物品冲抵高温津贴

日期:2012-04-03 来源:北京劳动仲裁律师网 作者:北京劳动仲裁律师网 阅读:214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例解析:小李为一建筑工地农民工,其所在建筑公司为赶工程进度而在超过35度的高温天气下仍安排他从事露天工作,但该建筑公司并未按照规定支付相应高温津贴。该公司主张为小李发放的高温解暑饮料和保健用品应冲抵高温津贴,小李要求公司继续支付高温津贴是无理取闹。小李不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高温津贴,仲裁裁决该公司足额支付小李高温津贴,该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人民法院维持了仲裁裁决。

维权提示: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此处的“津贴和补贴”即包括高温津贴,要求以货币形式发放。此外,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用人单位除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外,在每年夏季还应当为全体职工提供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的规定中也可得知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排除于高温津贴之外。劳动者对于清凉饮料等折合现金以及其他形式冲抵高温津贴的违法行为,可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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