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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日期:2012-03-18 来源:北京劳动仲裁律师网 作者:北京工伤事故律师 阅读:113次 [字体: ] 背景色: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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