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能够寻找到一份理想的职业成为就业者的理想。如今的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都会约定一个试用期。试用期就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然而在实际用工过程中,用工单位目前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包括什么样的劳动岗位需要约定试用期,约定多长的试用期,以什么作为参照设定试用期等,实践中比较混乱。 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质、多长期限的工作岗位,也不管有没有必要约定试用期,一律约定试用期。有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往往被不止一次地约定试用期,换一个岗位约定一次试用期。在试用期间,有些人只能领到微薄的薪水,勉强维持生活。甚至一些用工单位一旦试用期到了,不管三七二十一,就以不合适为由把劳动者解雇了。因此,劳动者们遇到用工单位滥用试用期的情况应当擦亮眼睛认真对待,关注自己的合法权益,谨防用人单位“廉价试用",切实维护自己的权益。
典型案例
案例1:试用期也要签书面劳动合同
陈某于2009年9月至12月在某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约定试用期3 个月,每月工资巧00元,但未签订劳动合同
随后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由此引发了加班费及试用期间工资发放等问题,陈某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公司不予理睬,陈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5月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陈某随后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该物业公司赔付赔偿金及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等合计1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虽未与该物业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从陈某第一天在该物业公司上班时起就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但物业公司在陈某上班一个月后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此法院最终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2:试用期工资用工单位不能随意定
2001年4月,王某被某企业招用,双方签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间,企业每月发给王某工资320元。两个月后,王某得知企业支付给自己的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40元。王某为此找到企业,要求增加工资并补发前两个月的工资差额,企业以王某尚处在试用期,还不是企业的正式职工为由,拒绝了王某的要求。2001年7月,王某就此事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后,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企业将王某试用期间的工资待遇调整至360元,同时补发王某前两个月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40元。
案例3:试用期不是“炒你没商量,
上海某跨国公司张先生6个月前从上海一民营企业跳槽进人该公司担任中国地区市场部经理,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该合同中约定张先生的月薪为3巧万元,另有丰厚的固定奖金和业绩奖金等,正常情况下年收人可达80万元为了得到这份新工作,他曾支付给原单位10多万元违约金。劳动合同中还约定张先生的试用期为6个月,张先生对此并未在意,他对自己的能力很有把握,对公司的诚意也不存在丝毫怀疑。
一到任,张先生就全力以赴地开展工作,很快就显示出了不凡的能力,也取得了不错的业绩。工作到第5个月,公司总部的领导人员发生了变动,新任领导很快对张先生的工作方式表示不满,并表示原先合同的薪酬约定不尽合理。尽管张先生极力表现,但就在6个月试用期即将结束时,他突然收到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理由是在试用期内,公司认为他不适合这份工作,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收到这份解除通知后,张先生心里非常不服,自己美好的事业梦想濒临破灭,同时也深感自己的职业环境没有安全感:自己拼死拼活地工作,换来的却是这样一个下场。对公司这样的无故随时解约,张先生颇为不甘,在多次交涉无果后,张先生选择了聘请律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经过审慎考虑,张先生提出了恢复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损失及试用期的规定奖金等申诉请求。但用人单位表示他们有权在试用期内解除与张先生的劳动关系,并且不需要进行补偿。
仲裁庭审中,经过双方对各自法律意见的陈诉后,单位终于认识到如此解约缺乏法律依据,主动要求调解,双方最后达成了由单位一次性补偿张先生25万元的协议。
律师评点
以上。个案例都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所引发的劳动争议。现实中,这样的纠纷还是在频频发生,因此,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工单位,都有必要对“试用期"这个重要法律概念加以充分认识。
第一,试用期也要签订书面合同,试用期是合同的约定条款之一,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而不能另外约定试用期。
第二,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其中,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 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试用期的工资也有法定标准。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规定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只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就应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即使在劳动合同试用期内也不能例外。因此,试用期的劳动者工资不是公司想给多少就给多少。
第四,用人单位只有在能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才能行使随时解除权。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并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侧重保护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的择业权,也限制了单位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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