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自然人违法用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可能触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所指的劳动报酬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所指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2、贵州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数额较大”的起点是多少?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贵州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规定,贵州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达一万元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达五万元的。
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的情形如何认定?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行为人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前置条件,若行为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将构成该罪。若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则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4、工程承包企业垫付劳动报酬的情形下,非法用工行为人是否可免罪?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6期)案例“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诉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的观点,即使工程总承包商垫付了劳动报酬,也不影响追究非法用工行为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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