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叫做“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主要是指依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也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实践中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通常是指无营业执照、经营资质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却以“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使用劳动者的单位。这样的单位只是形式上有“单位”之名,而无“单位”之实,也即是未经合法程序许可,不满足法律关于用人单位所应具备条件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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