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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伤事故律师谈国庆节加班,能列为补休范围吗

日期:2012-02-23 来源:北京工伤事故律师网 作者:北京工伤事故律师 阅读:87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情简介
柯某是一个私营企业的工人,2007年国庆长假期间,公司安排柯某和工友们加班。假期过后,老板安排他们多休息了三天。之后,他们向老板提出要加班费,老板告诉他们,已经安排补休时间,公司就不再支付加班工资了。那么,老板的说法正确吗?
工伤事故律师法律解析
老板的说法是不正确的。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和国庆节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这些节日为法定节假日。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只能支付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报酬,不能以安排补休为由不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加班工资。按国务院规定,“十一”假期为5天。因此,柯某在得到补休之后仍有权要求公司支付5天的加班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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