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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工拆房中受伤 雇主房东谁来赔偿引纠纷

日期:2015-11-03 来源:钱江晚报 作者:网 阅读:128次 [字体: ] 背景色:        

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居住条件的要求也在逐渐提高,改善住房成了很多老百姓的头等大事。社会上出现了大批从事拆除旧房、农村自建房的人员,但是这些人员多数没有施工资质,安全意识比较淡薄,也不像在企业上班的员工那样受到劳动法的保护。一旦出现意外伤害,他们的合法权益就难以得到保护。如何最大限度保护提供劳务者合法权益是一个须要妥善处理的问题。

盛某家住富阳某农村,去年年初,他想将自家宅基地上的旧房拆了建一幢新房。他听闻隔壁村的张某有一直小型的包工队,专门从事拆除旧房工作,于是就找到张某,双方当时口头约定,将拆房工程包给张某,按拆房面积计算报酬。

2013年3月12日,另一位村民俞某受张某指派到盛某处拆除旧房。

在拆房过程中,俞某不慎从高处摔落,随即被送至医院住院救治。

经医生抢救,俞某最终脱离了生命危险,但是在整个治疗过程中,俞某共花去医疗费、住院伙食费等共计人民币8万余元,这对于家境本就不富裕的俞某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数字。

俞某认为自己受雇于张某、盛某,而且是在拆房过程中受得伤,所以应该由张某和盛某来支付他的医药费,以及适当的赔偿。

但是张某觉得他和俞某都是受雇于盛某的,所以俞某受伤的事情他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在事故发生以后,除了一开始拿出过一万元的医药费之外,张某就再也不愿拿出钱来。

而房东盛某,从一开始就一直没有拿出过钱,他认为自己是将工程承包给张某的,俞某又是张某叫来的,理应由张某承担全部的责任。

三方各执一词,虽然村委会也多次出面为他们进行调节,但是三方却始终没有达成共识,无奈之下伤势还未痊愈的俞某只好向律师进行求助。

社会上像俞某这样在拆房过程中受到意外损害又没有及时得到赔偿的提供劳务者很多。提供劳务者作为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他们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自身受到伤害的情形非常普遍。那应该如何维权呢?

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是俞某与张某是否构成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张某组织俞某从事拆房工作,施工用具由张某统一购买,俞某从张某处获得报酬,符合劳务关系的特征,双方构成劳务关系。

其次,张某是否应该对俞某受伤损害负责。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俞某作为张某的雇员,在提供劳务时受到损害,张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此次事故俞某在工作中有过失的,则自己须承担一定的责任。不存在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者自身承担的责任一般不超过20%。

最后,盛某是否需要对俞某的受伤行为承担责任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拆房工程属于建设施工关系,不仅管理体系严格,且施工存在较大的危险性。盛某明知张某没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仍把拆房工程包给他,应当与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类纠纷不同于劳动关系,提供劳务者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对此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提供劳务者应提高从事该行业工作的专项技能,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2、提供劳务者在施工过程中应按照规定做好安全措施。

3、接受劳务方应谨慎选择承包人,应选择具备施工资质和安全管理严格的的工程承包人;

4、签订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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