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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工伤事故 >> 经济补偿

浅谈经济补偿金问题

日期:2015-04-27 来源:北京民事诉讼律师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175次 [字体: ] 背景色:        

作者:洛宁县人民法院 裴震

我国《劳动合同法》对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这对于限制用人单位擅自解除劳动合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起到了有效的作用。本文试就经济补偿金的一系列问题进行总结和探讨,以供司法工作人员在实务中予以参考。

一、 经济补偿金的概念和性质。

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的经济上的补助。其作为劳动法中比较有特色的一项制度,具有补贴、制裁和法律制约的功能。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性质,通说认为,经济补偿金不是对过去贡献的补偿,也不是对未履行部分的违约补偿,而是对用人单位行使法定解除权导致劳动者失去工作岗位的一种帮助,经济补偿金更多的体现公平。此外还有四种基本学说:劳动贡献肯定与补偿说、社会保障说、法定违约金说、用人单位帮助义务说。

笔者认为各学说所依据的出发点不同,所得出的结论也不同,但是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应该包含三方面的特性。第一,帮助性质。被动结束劳动关系相对于主动结束劳动关系会使其利益受到更大威胁,在新的工作岗位时应给与更多的经济上的准备和帮助。第二,义务性质。经济补偿金作为一种法定的制度,其支付的情形和标准不是由双方约定的,而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具有强制性质。第三,基本保障性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表明,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仅仅是满足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不带有惩罚色彩。所以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就是用人单位满足劳动者基本保障功能的帮助义务。

二、 经济补偿金的适用条件。

什么情况下劳动者能够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劳动法有比较明确的规定,笔者在此总结如下六种情形:

<一>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导致劳动合同解除。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2.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4.因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存在欺诈、胁迫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经营困难导致无法继续履行。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三>用人单位无过失辞退职工。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五>劳动合同期满。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应参照其他法律,分别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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