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能否认定为工伤
作者:宜阳县人民法院 杨小红
【案情】
张某系一家公司职工。2009年某天晚张某驾驶摩托车上夜班途中,不幸撞到路边的大树上,发生事故致右臂受伤,诊断为右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张某属无证驾驶摩托车,交通部门没有作交通事故处理。2010年张某向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县人社局确认张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不同意见】
本案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当确认为工伤,张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违法,责任自负;
另一种意见认为,交通部门没有确认张某的事故责任,应当考虑上班因素,给予工伤。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应认定为工伤。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张某受伤发生在上下班途中没有异议,但不能笼统地认为张某无证驾驶,没有交通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就不能认定为工伤,理由如下:一、交通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是划分责任的依据,但是在没有事故认定书的情况下,就应该体现法律的公平与利益的平衡,张某无证驾驶两轮摩托,不小心撞到树上,从“不小心”的程度及事故发生的对象来看,张某肯定处于弱势,况且,其行为的危害性比起无证驾驶交通肇事是轻的。二、从工伤保险的设立目的来看,笔者认为是包揽没有过错与包容轻微过错的救济。张某的行为属于无证的非法驾驶,非法驾驶在实践中如果没有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那么对于这个危险行为,如果被查可能就是罚款、扣车,没被查到就是侥幸逃脱了处罚。对无证驾驶本身来讲是责任认定的一个因素,但是并非只要是无证驾驶就是主要责任。
综上,结合上班因素,且没有事故认定书,笔者认为张某应认定为工伤,且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并无违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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