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合同律师团队违约损害赔偿专栏:北京合同律师,合同纠纷律师代理,房产律师诉讼,北京房产纠纷律师,房产律师咨询,北京房产律师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纠纷律师咨询,房屋买卖律师咨询,房产纠纷律师,房产纠纷法律咨询,二手房律师咨询,二手房纠纷律师,二手房买卖律师,房产律师在线咨询,房产交易律师咨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二手房买卖律师,工程承包违约责任,物业管理纠纷律师,加工承揽违约损害赔偿,服务合同纠纷律师代理,违约金违约责任承担等。
被“胁迫"写下的欠条,有效吗本案中,在没有相关法律的规定下,此欠条究竟能否作为有效证据,取决于法官的主观认定。如果本案审理即将结束,法官还没有做出判断,则要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要证明相应的事实。付某如能够证明该欠条为自己受胁迫所写,则欠条无效,菜某的诉讼请求会被驳回;而如果不能证明,付某则要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
以格式合同出现的商品房认购书中念有单方权利约定条款,该商品房认购是否有效我国《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格式合同的合同文本是山一方当事人预先制定的。并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互相协商决定。
房产商违反购房意向的责任如何认定购房意向书虽然与商品房预售合同形成预约与本约关系,但这种划分的意义并不在于将两者的违约责任也等同起来。“事实上,预约与本约之差异仅在于约定之内容有所不同。"第二,违约责任比缔约过失责任更有利于遏制房产商的不法行为。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原则和赔偿范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在缔约过失责任项下,购房意向书的具体内容以及房产商转售获利情况均不属于确定购房者损失的考虑因素。在司法实践当中,这种缔约过失责任往往表现为购房者的利息损失。
出卖人恶意违反商品房订购,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订立,买受人要求出卖人赔偿除双倍返还定金之夕卜的其他损失,如预期利益损失,应如何处理如果预约协议约定有定金条款的,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如果预约协议中没有约定定金条款,或有证据证明定金处罚数额明显低于买受人所受实际损失的,出卖人应当赔偿买受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损失具体数额应综合考虑买受人的履约情况、出卖人的过程程度、合理的成本支出、房屋差价及出卖人所获利润等因素,由法院酌定。买受人要求出卖人赔偿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可得利益,即房屋全部差价损失的,法院一般不应支持。
确定了当事人给付款项的性质后,在当事人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后无法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应如何适用定金罚则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4条的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当事人如果不履行认购书中签订本约的义务,对方当事人能否请求违约方承担强制履行的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定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该规定实际上就是认定对于“将进行谈判的预约”,当事人主要承担的是磋商义务,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则应根据具体的情形,适用定金罚则,若双方均无责任,则退还定金即可。
预约合同内容“确定性"的标准如何判断在实际交易中,对于预约中具有本约的所有要素时,究竟是把她作为预约还是作为本约,应考察合同中是否存在约定将来订立本约的意思表示,若是则认定为预约,若否则认定为本约。究竟是预约还是本约不应以当事人间使用的字眼作为唯一标准,而应通盘考虑当时情形。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定的房屋预售的四个条件,并不是并列关系,预售许可证的取得是已经具备了前三个要件的结果,也就是说,预售许可证的取得意味着已满足了前三个要件。进一步言之,即使获得了预售许可证,而未满足前三个要件,也是房屋开发商与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同时,认定合同有效,并不必然表明行政主管部门就应当为出卖人办理相关证件。对于买受人而言,认定合同有效,买受人可以通过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来救济其受损的权利。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用自己的经营收入购买房屋,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该房屋转让,请问该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无特别约定,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取得的下列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是指: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不动产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 |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