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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就无效合同主张解除合同应如何处理对于当事人诉请要求解除合同的案件,法官在审理时,首先要审核涉案合同的效力问题。若法官认定涉案合同系无效合同,则需向当事人进行释明,由其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涉案合同无效。若经法官释明后,当事人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仍要求解除合同的,则因无效合同系自始无效,不涉及解除问题,故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法官可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同时确认该合同无效。
合同期限届满后,能否直接认定合同解除合同期限届满后,一般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合同自动解除,即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另一种是虽然双方当事人没有就合同事项再进行约定,但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明确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合同继续履行而未提出异议。对于第一种情形,合同当然解除。对于第二种情形,应认定双方当事人继续存在合同关系,有权享受因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并履行相关义务。
债权人转让债权后,受让人能否将债权部分或全部回转给出让人实践中,存在大量债权流转后,受让人接受债权后发现债务人无履行能力的情况,而再次要求将债权流转回出让人。在审理此问题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考虑:首先,回转的债权必须是受让人未向债务人实现的债权,对于债务人已经实际履行的部分或全部债权,受让人不得再次流转回出让人。其次,回转债权需经原出让人的同意。回转债权必须经得原出让人的同意,该同意行为一般以自认、书面材料确定或实际履行为作为认定标准。
如何认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对债务人进行了通知实践中,对于“通知的认定,一般以债务人的自认或书面函件为准,若债权人仅主张口头或电话通知,但债务人对此不予认可,则一般不能认定债权人尽到了通知的义务。若债务人在接到通知后,在与受让人因债权产生纠纷时,其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法院可以追加债权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此外,有观点认为债权人直接到法院起诉的,亦可认定为对债务人进行了通知。
债务人不同意债务承担,是否影响债务承担合同的效力对于第三人与债权人就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债务达成的债务承担合同,在债务人仅享有利益而无受损的情形下,该债务承担合同得到了债权人的同意,且合同的订立亦符合债务人利益,故债务人的意思表示不影响债务承担合同的效力。如该债务承担合同违反债务人之意思表示或损害债务人之利益,债务人可就其损失向第三人主张赔偿,或在第三人进行追偿时以此作为抵销的抗辩主张。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姓名、名称的变更会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吗《合同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姓名、名称的变更不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
行使代位权应具备哪些条件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应具备哪些条件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表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有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不安抗辩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当事人须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且已届履行期;(3)后履行义务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4)后履行义务一方没有对待给付或未提供担保。
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在实践中如何区分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自己的给付义务,这种保留给付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先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上所称的“交易习惯”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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