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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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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内容约定不明时,合同应该如何履行
    日期:2017-11-02 点击:243次

    合同内容约定不明时,合同应该如何履行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约定不明时,应当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来处理: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此可谓是对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若就此仍不能确定的,则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 如何区分信赖利益、履行利益及可得利益
    日期:2017-11-02 点击:5689次

    如何区分信赖利益、履行利益及可得利益履行利益,又称为积极利益或积极的合同利益,是指债权人基于债务人的履行行为直接获得的利益。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其中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就是为了补救非违约方所遭受的履行利益损失,让债权人处于如同债务被履行的状态。

  • 无效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日期:2017-11-02 点击:226次

    无效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应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主要理由是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权与撤销合同请求权一样,都属于实体法上的形成权,不属于诉讼时效的客体,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撤销合同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只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参照这一规定,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权也不应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 如何判断和识别合同无效意义上的强制性规定
    日期:2017-11-02 点击:217次

    如何判断和识别合同无效意义上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范围进行了解释,其第四条指出:“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这并非意味着完全排除了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作用,若违反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将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则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来确认合同无效

  • 当事人通过实际履行行为可否变更合同内容
    日期:2017-11-02 点击:1123次

    当事人通过实际履行行为可否变更合同内容《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根据尊重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合同双方均以行动履行了各自权利义务,虽与合同约定并不相符,但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认定合同双方实际变更了合同义务。

  • 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日期:2017-11-02 点击:694次

    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因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如果当事人在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没有这样做时,合同未必因此而无效

  • 合同成立生效的情形下,是否可能存在缔约过失责任
    日期:2017-11-02 点击:285次

    合同成立生效的情形下,是否可能存在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成立生效的情形下,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阶段存在过失,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其仍然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若当事人违反的是合同义务,则其应承担的是违约责任。

  • 何种情形下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日期:2017-11-02 点击:278次

    何种情形下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4)缔约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 典当行在其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含有“天灾人祸》概不负责”的条款,双方就“天灾人祸”的理解有争议时,如何解
    日期:2017-11-02 点击:510次

    典当行在其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含有“天灾人祸》概不负责”的条款,双方就“天灾人祸”的理解有争议时,如何解释《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 若格式合同中有约定“本合同为标准格式合同,手写条款无效”,但该合同后手写添加了两条附加协议,是否有效
    日期:2017-11-02 点击:699次

    若格式合同中有约定“本合同为标准格式合同,手写条款无效”,但该合同后手写添加了两条附加协议,是否有效标准格式合同后添加手写的两条附加协议,若双方均对手写的附加协议签字确认的话,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则应认定为有效,视为对该合同内容的补充或变更,即双方新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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