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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经过多次转手买卖,均未办理产权登记时,如何处理房屋经多次转手买卖,均未办理转移登记,终局买受人以前手出卖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法院可以依申请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追加登记权利人(第一手出卖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经审查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的,可以判决当事人依次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买卖经济适用房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对于购房人的资格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同时规定了经济适用房购房人拥有有限的产权,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买经济适用房满5年的购房人需要按照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购房人缴纳相关价款后,取得全部产权。对于经济适用房的上述特殊情形,按照地方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买卖已购经济适用房,当事人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的,可以支持。政策、法规有新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民间借贷中贷款人代借款人转让房屋的如何处理民间借贷关系中的贷款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取得借款人合法授权后,以借款人名义对外转让房屋,借款人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贷款人与买受人存在恶意串通行为或买受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前述借贷关系的除外。借款人认为房屋转让价格明显过低的,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行使撤销权。
借名购买商品房发生纠纷的,如何处理关于借名购买商品房的情形,实践中,借名人往往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被借名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对此,我们认为,对于借名关系的成立的举证责任应由借名人负担,其应当举证证明其与出名人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此种举证责任应当严格审查,除非提供书面协议或对方当事人自认,否则不能轻易采信,而应当认定借名关系不成立。
未签订合同示范文本或未办理网签登记手续的房屋买卖行为是否有效当事人双方已就房屋买卖事宜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再签订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合同示范文本或未进行合同网上签约的,不影响已成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签订合同示范文本和网签登记手续为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之必须,则合同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履行该行为。
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房屋买卖行为是否有效《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据此规定,在买方已经履行付款义务,而卖方已接受房款,并将房屋交付给买方时,应认定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对双方具有拘束力,在卖方不能配合买方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的清形下,买方有权要求卖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适用范围和条件是什么所有权保留是指在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商品交易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财产所有人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于对方当事人,但仍保留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待对方当事人支付一部或全部价款或完成特定条件时,该财产的所有权才发生移转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该类买卖合同仅适用于动产,而不适用于不动产。实践中,该项制度的适用范围并不十分广泛,而且一旦不适宜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也会自然被排除在该项制度之外。
出卖人一物二卖,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按什么优先顺序履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在无需办理标的物权属登记的买卖合同中,多个买受人可按照以下优先顺序请求出卖人履行合同:(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
一方违反预约买卖合同,守约方可以要求其赔偿哪些损失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守约方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包括:(1 )订立预约合同所支付的各项费用,例如交通费、通信费;(2)准备为签订买卖合同所支付的费用,如考察费、餐饮住宿费;(3)已付款项的法定孳息;(4)提供担保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既主张逾期违约金又主张不履行违约金的,能否都予以支持在合同尚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不存在主张不履行违约金的情况,而仅应对逾期违约金进行处理。若合同已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应认定不履行违约金中已包含了对逾期履行情况的赔偿,而不能再重复主张逾期违约金,故在此情况下,仅应判决不履行违约金而不应再一并支持逾期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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