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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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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物灭失、毁损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到清偿期的,法院能否判决债务人先行偿还未到期债务
    日期:2017-11-10 点击:552次

    抵押物灭失、毁损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到清偿期的,法院能否判决债务人先行偿还未到期债务抵押权是为担保债务到期能够得到清偿而设定的,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是合同约定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或未完全清偿。一般情况下,在债务未到期之前,债务人可以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这只是抵押权之物上代位效力的结果,而非抵押权的实现。所以,一般情况下,并不因抵押物的灭失、毁损或被征用,债权人就可以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

  • 担保物权优先受偿的除外规则有哪些
    日期:2017-11-10 点击:203次

    担保物权优先受偿的除外规则有哪些国家税收权优先于担保物权。《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 对业主大会决议有异议怎么办
    日期:2017-11-10 点击:2784次

    对业主大会决议有异议怎么办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如果与自身的职责无关或者虽然与职责有关但是决定事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撤销。法院应着重审查其业主大会公约等小区自治性文件中对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议事规则以及相关具体权限的规定,在适用法律时必须尊重业主的意思自治

  • 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日期:2017-11-10 点击:329次

    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业主委员会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的,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同样,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经业主代表大会授权,有权就与物业管理有关、涉及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事宜,以物业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与物业管理无关的、个别或部分业主的事宜,业主委员会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业主人数如何计算
    日期:2017-11-10 点击:2081次

    业主人数如何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业主人数和总人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 专有部分面积与建筑物总面积如何计算
    日期:2017-11-10 点击:573次

    专有部分面积与建筑物总面积如何计算(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需要指出的是,该条虽然规定专有部分面积的计算标准具有先后次序,但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公示的最重要方式,具有公信力,法律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相同的法律效果并加以保护,因此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具有最终决定性。无论是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的专有部分面积,还是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的专业部分面积,最后只要经过不动产登记簿登记,就应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

  •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效力性质是什么
    日期:2017-11-10 点击:486次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效力性质是什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该条规定应包括以下内容,即开发商修建了车位、车库之后,应当首先将其出租出售给业主,而不能高价转让给第三人。如果业主有购买能力,则应当予以出售;如果业主没有购买能力,则应当予以出租。

  • 小区内的规划车位、车库归谁所有
    日期:2017-11-10 点击:456次

    小区内的规划车位、车库归谁所有《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该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虽然本条没有明确写明规划车位、车库的归属,但从通过当事人约定的表述来看,所有权应归开发商,否则开发商无权出售、附赠或出租。因此,小区内除已出售或附赠给购房者的车位、车库外,其余规划的车位、车库应归开发商所有。

  • 楼顶平台的权属如何认定
    日期:2017-11-10 点击:1471次

    楼顶平台的权属如何认定楼顶平台属附属物,不能单独买卖。通过公共通道可以到达的楼顶平台,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单独出卖楼顶平台实属处分了全体业主的财产,未经小区业主同意,该处分行为无效。“可以排他使用"的楼顶平台,开发商不能单独出售,只能附赠给楼顶业主。

  • 原始取得的房屋未经登记是否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日期:2017-11-03 点击:306次

    原始取得的房屋未经登记是否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房屋在以下情形下构成原始取得:(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上述情形下,尚未办理宣示登记即转让房屋的,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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