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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跳单条款原则上应为有效,除非一方当事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而签订合同的情形反跳单条款虽然属于由中介公司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就具体内容当事人双方不存在协商的情形,但就是否签署该条款买房人具有选择权。一旦买房人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署了该条款,即应受其约束。因此,反跳单条款原则上应为有效,除非一方当事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而签订合同的情形。
房款退还买房人实际出资购买房屋的价款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对超出卖房人欲售价格的房款,买房人无权要求退回对超出卖房人欲售价格的房款,房产经纪公司和卖房人未约定如何处理。买房人实际出资购买房屋的价款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对超出卖房人欲售价格的房款,买房人无权要求退回。
如果房屋中介的越权代理行为未能得到委托代理人的追认,房屋中介代签的房屋买卖协议对买卖合同另一方不发生效力中介作为居间一方的委托代理人与另一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不为法律所禁止,但必须得到一方当事人的明确授权,必须如实向委托代理人报告委托事项的执行情况。否则,如果房屋中介的越权代理行为未能得到委托代理人的追认。根据《合同法》第48条第1款关于“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的规定,房屋中介代签的房屋买卖协议对买卖合同另一方不发生效力。
中介公司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介公司基于市场房价上升的预期,让员工假冒买方与卖方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未收取定金而向卖方出具已收取定金的托管确认书,意图以此控制房源,再选择适宜的买家转手谋利。在交易无法依约进行时,卖方主张中介公司返还托管的定金,由于订立的合同包含房屋买卖和居间服务关系,面临区分合同性质和判断合同效力等问题
中介公司因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而未能发现一方提供的相关材料存在重大瑕疵、缺陷,由此使另一方受欺诈遭受损失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在相应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在房屋买卖居间活动中,中介公司(居间人)对于受托事项及居间服务应承担符合专业主体要求的注意义务,注重审查核实与交易相关的主体身份、房产权属、委托代理、信用资信等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中介公司因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而未能发现一方提供的相关材料存在重大瑕疵、缺陷,由此使另一方受欺诈遭受损失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在相应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居间合同的履行地应以合同指向的标的物所在地为准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和接受义务的地点,主要是指合同所涉标的物交接的地点。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已过诉讼时效,物业费仍需交纳吗在物业费诉讼时效上,还存在另一种声音,即有的律师认为这属于连续性欠款,不存在时效问题,但这种观点仅仅是理论上的观点,无法律上的依据。在上海的律师朋友提出:物业费的缴纳是个整体,而业主的分期缴纳是对整体债务的分期履行,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使用诉讼时效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最新判例——物业费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第一,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第二,原告未告知被告物业费交纳标准,也从未催缴过物业费,原告的大部分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第三,原告主张的滞纳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即使产生违约责任,此部分也超过了诉讼时效。另外,被告对原告收费标准和物业费的计算金额没有异议。
物业费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合理从法律角度分析,物业费的收取依据是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因此可以将这段期间产生的所有物业管理费视为一个整体,而业主每个季度缴纳物业管理费则视为整体债务的分期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物业纠纷律师物业费诉讼时效案例分析我国物业管理企业普遍存在无法举出证明在两年内主张收取物业费权利的充分证据。从而面临在诉讼过程中权利不受保护的可能。这主要有以下原因造成:没有物业公司不催收物业费的,但催收的依据却难以举证。一是物业公司电话,口头催收居多,未留下书面材料;二是物业公司书面催收,但是业主不愿意或是拒绝签字;三是物业公司邮寄催收通知,业主拒收;四是业主长期不居住而无法联系;五是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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