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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债权文书公证管辖范围,不包括担保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1985年4月9日作出的《关于已公证的债权文书依法强制执行问题的答复》,公证机关能够证明有强制执行效力的,仅限于《公证暂行条例》第4条第10项规定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即使此后的司法解释扩大了公证管辖的范围,仍不包括担保协议
债权人诉请连带责任,法院可以判决承担赔偿责任对债权人而言,连带责任优于赔偿责任。债权人基于担保合同已生效且有效的认识,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时,在责任类型上选择了连带清偿责任即担保责任,而未主张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定担保合同无效或未生效,并认定担保人对此有过错的,可以根据担保人的过错程度,依法判令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样处理并不违反《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原则。
以股权作为质物提供质押担保的,不适用保证期间虽然担保函中有“保证”字样,但非《担保法》意义上的保证。从担保函内容看,发展公司用其在旅游公司所拥有的股权为技术公司债务提供担保,并不含有保证意思表示。
债务人就禁止让与的应收账款,可针对保理商抗辩《国际保理通则》作为国际惯例在我国适用。根据该通则规定,国内贸易基础合同双方所约定的禁止债权转让条款,不影响国际保理合同的效力。但对于国内贸易纠纷,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保理合同无明确规定。根据《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债权转让前已因清偿而消灭,债务人可行使抗辩权债务转移并未约定免除原债务人清偿责任的,应认定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债权转让前已因清偿而消灭,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向受让人主张。
执行和解,不能作为债权转让纠纷案件抗辩的情形《合同法》第79条关于“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规定,其形式要件亦符合该法第80条关于“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规定,故债权收购协议合法有效。
保证合同约定禁止债权变更,不包括禁止债权转让债权变更与债权转让系不同法律概念。《担保法》第22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即该条对债权转让情形明确要求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在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后,仍可提免责抗辩保证人在债权转移通知书上盖章签收行为,只是表明其知晓担保债权已由银行转移至资产公司,并不等于确认该转让行为,亦不意味着在受让人与保证人之间重新成立新的担保合同。资产公司受让债权后通知债务人及其担保人,即取得了对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主张债权的权利。该债权转让行为的效力不受债务人、保证人是否确认债权的影响。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抵销抗辩,可向债权受让人主张货款债权属于一般债权,根据合同性质可以转让。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先开发票后付款的约定不符合《发票管理实施细则》关于开具发票的规定。
民间借贷风险告知十问十答在司法实践中,借贷双方往往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同时,又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且约定一旦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以选择执行买卖合同。由于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价值和买房应当支付的借款金额差距较大,债权人往往在诉讼中直接要求依据买卖合同获得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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