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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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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以定期存单违规与他人办理质押借款手续责任
    日期:2018-01-22 点击:317次

    银行以定期存单违规与他人办理质押借款手续责任银行在明知定期存单不是存款人办理亦未交予存款人情况下,以该定期存单为质押凭证违规与他人办理了质押借款手续,且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与出质人签订了质押合同,亦无其他证据证实存款人作出了出质的意思表示,故该借款质押风险应由银行自行承担。

  • 以虚假存单质押骗取贷款中金融机构过错责任认定
    日期:2018-01-22 点击:288次

    以虚假存单质押骗取贷款中金融机构过错责任认定在金融机构出具的存单虽系虚假但仍系金融机构本身的真实意思表示情况下,认定有关当事人民事责任时,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因有关个人犯罪而在虚假存单上盖有金融机构真实公章但该盖章行为并非金融机构本身在真实意思表示情况下所为行为,认定有关当事人民事责任时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 以虚开存单办理的质押合同无效,应适用过错责任
    日期:2018-01-22 点击:301次

    以虚开存单办理的质押合同无效,应适用过错责任存单持有人以金融机构开具的、未有实际存款或与实际存款不符的存单进行质押,以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该质押关系无效。借款人持他人存单为自己借款担保,金融机构未审核出质人真实身份及出质是否为出质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即接受存单质押,应就自己主观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 存单质押人追偿权,应自存款扣划日起算诉讼时效
    日期:2018-01-22 点击:517次

    存单质押人追偿权,应自存款扣划日起算诉讼时效质押合同约定质押权人有权直接行使质权,未约定质权实现时,质权人有与出质人协商或通知出质人的义务,可视为出质人对自己权利的预先放弃,且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等现行法律法规亦未规定质权人行使质权时,质权人、债务人必须通知出质人,即汽车公司无法定义务通知化工公司其出质权利已被质权人依法兑付。

  • 银行职员核押虚假存折构成犯罪,不免除核押效力
    日期:2018-01-22 点击:261次

    银行职员核押虚假存折构成犯罪,不免除核押效力案涉质押存单明确记载了户名、金额等,并加盖了开户行公章,内容完整,符合存单形式要件。银行对存单真实性确认后,对冻结止付通知加盖公章,至此,冻结止付通知已产生了对质押存单核押的法律效力。且刘某担任银行业务科科长,其签收、加盖公章行为在外观上应属履行职务行为,其实施核押流程是否符合内部规章制度,是否构成个人犯罪,对信用社而言并不影响其已就相关质押存单获得核押的法律后果。

  • 以存款抵押又不移交存单,应认定担保关系不成立
    日期:2018-01-22 点击:420次

    以存款抵押又不移交存单,应认定担保关系不成立国债部出具的公函明确表示是用存款做抵押担保,因存款不属《担保法》第34条规定的抵押财产,故抵押关系不成立。如认定质押,则权利凭证存单未交付银行,依《担保法》规定,质押未生效

  • 以诈骗所得股份设定质押权,第三人可依善意取得
    日期:2018-01-22 点击:548次

    以诈骗所得股份设定质押权,第三人可依善意取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第11条“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进行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的规定,银行的优先受偿权应依法予以保护。

  • 涉外股权质押的法律适用,应采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日期:2018-01-22 点击:487次

    涉外股权质押的法律适用,应采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上述抵押契约签订时,《担保法》已通过并颁布,且于1995年10月1日实施。《担保法》实施后,香港财务公司应按该法第78条第3款规定,将香港投资公司在南京开发公司持有的65%股权在内地办理股份出质记载手续,但香港财务公司未办理股份出质登记,故其抵押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鉴于香港投资公司所持南京开发公司65%股权已经南京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故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

  • 股权质押效力及于孳息,无需就此另行约定和登记
    日期:2018-01-22 点击:470次

    股权质押效力及于孳息,无需就此另行约定和登记我国担保制度中的质权属于收益质权,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孳息。股份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的孳息,意味着设立质押包括进行质押登记时无须特别就股份的孳息另行约定和登记。股份的质押一经生效,由其所产生的孳息包括送、增股份当然具有同样的质押效果。法院在执行中当然也无权将已设质之股份所产生的送股、转增股另行执行给质权人之外的任何人,否则将构成对质权的侵害

  • 基于股权登记公信力取得质押权,可对抗法院执行
    日期:2018-01-22 点击:507次

    基于股权登记公信力取得质押权,可对抗法院执行在执行法院裁定未送达股份登记机构协助执行情况下,曾收到裁定书的持股人另行以该部分股份出质,属于其自身拒绝履行生效裁定或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在质权人及登记机构无过错亦不存在其他足以导致无效情节的情况下,应认为该出质及登记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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