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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下落不明欠条的证据效力如何认定为保障缺席一方合法权益及基于程序公正的考虑,法院可依职权进行证据调查,其中包括原告进一步举证或者提供其他辅助性证据,例如,如果原告提供有被告所出具的欠款字据,法官可要求原告提供其已向被告交付款项的凭据,如与欠款字据上注明时间相吻合的取款凭证等;如果原告不能进一步举证或者不能提供辅助性证据的,原告应对此作出合理的解释。对于原告所作的这种解释,法院应在向其进行调查询问的基础上根据个案情况作出综合判断。
确定合同效力与责任的基本原则依法原则的核心之处是实事求是。这一原则在法律领域是至关重要的。不但是因为要为执法者把握一个正确的法律方向,更在于这一原则所提出的还事实本来面目,依法公正处理各类案件的目标追求。近十年的司法改革实践证明,忽视客观事实,片面强调法律真实,有悖于实事求是的基本准则。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应遵循谦抑原则如当事人约定的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会影响到第三人的利益,且不利于增进经济效益,法院可限制该解除权的行使,以维护更大范围的公平正义,体现司法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节与促进作用。
只有“借条"能否确认民间借贷关系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了由被告签写的借条,要求被告偿还欠款,但原告又认可其并未将钱交付被告的事实,根据二百一十条认定,民间借贷是要物、践行性合同,只有实际交付贷款,民间借贷关系才生效。既然原告自认其没有将贷款直接交付被告,那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不因为有借条便生效。
民间借贷中债务加人和出借账户责任的认定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对债务加入的性质和法律效果,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以其最为接近的行为进行推断,并从诚实信用与公平正义原则的角度来加以界定。
民间借贷案件应审查借贷合意及借贷履行民间借贷案件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关于货币借贷、国库券等无记名等有价证券借贷纠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讠公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须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民间借贷案件的两大审理要点在于:双方当事人关于借贷的合意以及款项的交付情况。
开发商故意隐瞒商品房预售许可方面的事实,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是开发商销售期房的合法凭证,开发商只有依法获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才能证明其开发的项目在规划、土地使用等方面获得了政府批准,其开发的商品房才具备了进人市场交易的资格,否则,将不能进行商品房预售活动。
按揭贷款中购房者违约的,如何确定赔偿标准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实践中,合同双方或单方往往对违约责任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为了尽快达成交易,通常对阻碍达成交易意向的某些合同条款完全不做约定或是约定过于宽泛等,导致交易无法顺利进行下去。
商品房未交付前购房者能否转让虽然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商品房的预购人转让自己预购的商品房,但如果预购人与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预售商品房转让的条件或限制时,则必须遵守合同约定。所以本案中,当李某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交付前不能转让的条款,就必须遵守自己的约定,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购房者和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可以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吗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一旦签订,双方当事人都应当遵守,认真履行自己在合同中的义务。合同中的法律约束力是合同制度的核心,若法律允许合同没有约束力,那么任何当事人都有权随时撕毁合同,而不受现有法律制度的制裁。如此,相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处于不确定状态,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也会遭到破坏。我国《合同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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