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合同律师团队违约损害赔偿专栏:北京合同律师,合同纠纷律师代理,房产律师诉讼,北京房产纠纷律师,房产律师咨询,北京房产律师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纠纷律师咨询,房屋买卖律师咨询,房产纠纷律师,房产纠纷法律咨询,二手房律师咨询,二手房纠纷律师,二手房买卖律师,房产律师在线咨询,房产交易律师咨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二手房买卖律师,工程承包违约责任,物业管理纠纷律师,加工承揽违约损害赔偿,服务合同纠纷律师代理,违约金违约责任承担等。
债务人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应作限缩解释作为保证合同的从合同从属于作为借款合同的主合同,保证责任的范围不应超出主债务合同约定的范围。保证合同系基于借款合同而使保证人与债权人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为使债权人的债权平添一份保障,保证人与债务人共担风险。故保证人所担保的债务系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之债,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范围应以债务人所负之债为限。
业主以房屋质量问题拒交物业费用能否获得支持业主需明确物业服务的范围。即通过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来明确物业服务范围,业主拒交物业费的合理理由应当为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的过程中存在违约情形,而物业公司存在违约的前提是其未履行合同所约定的物业服务义务,而物业服务义务的履行范围即为物业服务范围,所以业主应当依据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关于物业服务的约定来确定物业服务范围,业主的抗辩理由不在物业服务范围内的,则不能对抗物业公司要求其交纳物业费的合理请求。
房屋买卖合同未成立是否需要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仅有金融机构转账凭证 能否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小区封闭型车库能否作为储藏室使用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根据小区详细规划认为,封闭型车库同样为车库,何某无权将其改为储藏室进行使用。笔者认为,虽然小区详细规划中载明“小区为多层住宅(底层车库)”,但是何某作为购买人,将封闭型车库作为储藏室使用,仅是将停放车辆变为储藏物品,况且车俩从实物分类角度同属于物品,没有改变封闭型车库的用途性质,此种改变属于使用权人意思自治范围,也没有影响小区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他权利主体不应对何某的该类行为过分进行干涉,妨碍小区地下空间的有效利用。
无特别约定的分期履行债务的担保期限的起算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见,该项法律规定实际上是在对担保人的担保行为苛以更高的要求,要求担保人做出担保意思表示时有明示义务,否则就推定为对其不利的担保后果。同样,根据法律的精神,对于分期履行债务的担保,当然也应当对担保人提出更高的要求,在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究竟从何时计算担保期限时,应当视为是保证人对整个债务进行的保证担保,自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保证期限。
业主拒交物业费7大理由,仅一种会被法院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该项抗辩理由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最高额抵押物被司法查封的法律适用分析实践中,债权人接受最高额抵押或质押后,抵押物或质物在债权确定之前可能被法院依法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由此产生纠纷后,对于债权人优先受偿权范围的认定,实践中存在截然不同的观点。然而,这些观点之争,多集中于《查扣冻规定》第二十七条与《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应如何适用。
银行金融债权与票据追索权竞合的诉讼路径分析 在综合授信合同业务中,银行常以商业汇票贴现的方式向债务人提供贷款。该种交易结构的初衷系在银行资金出现风险时,银行可同时向债务人、保证人、出票人及其他前手主张责任,增加债权清偿的可能性。但在现有法律保护框架下,如债务人资金断裂,银行直接从债务人处回款落空,原欲同时起诉债务人、保证人、出票人及其他前手的交易设想将会面临极大的诉讼阻碍。
夫妻一方单方出售共有房产,如何认定买卖合同效力实践中,夫妻一方在与第三人商定卖房时,可能与配偶进行过商议,也可能没有进行过商议就与第三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之后,卖房人的配偶作为房屋共有人,以卖房人未经其同意为由请求确认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另外还有一种普遍的情况,即对于夫妻一方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事,其配偶是知道的,但是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后,由于房屋价格上涨而反悔,其配偶以未经其同意为由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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