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合同律师团队违约损害赔偿专栏:北京合同律师,合同纠纷律师代理,房产律师诉讼,北京房产纠纷律师,房产律师咨询,北京房产律师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纠纷律师咨询,房屋买卖律师咨询,房产纠纷律师,房产纠纷法律咨询,二手房律师咨询,二手房纠纷律师,二手房买卖律师,房产律师在线咨询,房产交易律师咨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二手房买卖律师,工程承包违约责任,物业管理纠纷律师,加工承揽违约损害赔偿,服务合同纠纷律师代理,违约金违约责任承担等。
信用证开立银行,可诉请确认申请人质押票据效力投资银行在取得票据时已向信用证议付行承兑付款,支付了对价,系该票据的善意持有人。贸易公司向投资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并委托其向国外付款,投资银行完成这些委托后,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参照《担保法》规定,贸易公司为保证其付款义务的履行,有权通过质押背书,将以其为收款人、标明“不得转让”字样的工行承兑汇票交付给投资银行,形成权利质押。
以银行汇票出质并获银行确认的,应认定质押有效以票据出质的,质押背书是表明票据持有人享有票据质权的直接证据,如无质押背书,书面的质押合同就是票据持有人证明其享有票据质权的合法证据。当事人以银行汇票为质押凭证,以书面形式另行设定了该汇票的质权,且得到出票银行确认的,应认定该汇票质押有效。
银行放弃提单质押,应在放弃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信托公司与银行所签保证合同除约定银行有权从信托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账户中调拨资金,违反了人民银行有关单位不能划拨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和备用金的规定,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余条款效力。
信用证项下单证货物所有权保留条款,非物的担保信用证开立申请人与银行进口押汇协议中关于申请人不履行如期付款义务,银行保留或取得信用证项下单据和货物所有权的约定,不属于《担保法》所规定的物的担保方式。银行在保留信用证项下单据和货物所有权的前提下委托申请人销售货物,不构成《担保法》第28条规定的对物的担保的放弃。
银行审查质物是否真实存在的义务,不能协议转移银行在审贷过程中对质物权属负有法定审查义务。在质物虚假情况下,银行与实业公司签订承兑协议,并将并不存在的质物交由物流公司办理质物移交手续并实施监管,故银行对因质物虚假造成的损失,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作为专业监管人,物流公司在接受移交质物时,应对质物权属进行审查。
银行以单据为质押,向受益人提供押汇,并非议付信用证受益人不能按信用证条款的要求履行出口贸易中自己承担的义务,以致单证不符,不能通过信用证结算得到出口贸易的对价,应认定存在过错;通知行未合理谨慎地审单,造成单证不符,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申请人向开证行出具的信托收据,属何种法律性质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出具的信托收据,约定以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作为货款支付的担保,因其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信托或质押法律关系成立条件,作为无名合同,其约定优先受偿内容仅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
提单交付未通知占有人非为指示交付,不产生质权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交付是否完成是动产所有权转移与否的标准。本案系争货物存放于港口,属第三人占有情形,在本案不存在直接交付情况下,只能采用指示交付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8条规定,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以质押合同书面通知占有人时视为移交
出口退税应收款作为质押标的,具有优先受偿效力《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标的物有两种:动产与权利,动产因交付而特定,以满足物权标的物特定、质权人对标的物进行有效控制的要求,并因交付而公示,以保护第三人的交易安全;票据、债券、仓单、提单等所示的特殊债权,其权利的正常行使与权利凭证的不可分离,具备了债权物化的特征,权利因权利凭证而特定,权利凭证的交付可使债权人有效控制出质债权,并以背书交付等形式保护第三人的交易安全,而一般债权虽无需权利凭证标示其存在
出口退税账户质押未达成托管协议,不产生质押权出口退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已报送离境的出口物资,由税务机关将其在出口前的生产和流通的各个环节已经缴纳的国内增值、消费税等间接税退还给企业的一项税收制度。出口退税是出口企业的应收账款,是企业的债权。虽然现行《担保法》第75条未明确将企业出口退税列举在权利质押栏中,但该条规定的“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应指包括出口退税在内的可以转让的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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