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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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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 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日期:2018-02-28 点击:203次

    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 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房屋产权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房产所有权和房产土地使用权之间并无法律上当然的附属关系。如果忽视土地使用权,势必会给住宅地产购置及交易带来风险。一是难以知晓设定抵押权的情况,有些房地产开发商由于资金不足,便用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到银行做贷款抵押,一旦房地产开发商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将依法拍卖该土地使用权,并从价款中优先受偿

  • 合同处于正常履行过程中能否解除
    日期:2018-02-28 点击:204次

    合同处于正常履行过程中能否解除原告在诉讼请求中提到的被告在承包地上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说法,经现场勘查,法院认为目前承包地上的搁置物不属于永久性建筑物,虽然被告出于经营的目的设置了一些搁置物,但这不能推导出合同到期后被告会无法恢复耕种土地并如约交付给原告的事实,因此这并不违反合同中提到的要求承包人不得在承包地上建筑永久性建筑物的约定。因此,原告请求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书》,并要求被告提前恢复土地原貌归还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 房屋买卖担保借款合同履行裁判实务综述
    日期:2018-02-28 点击:300次

    房屋买卖担保借款合同履行裁判实务综述双方当事人为以房抵债而达成的附条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前未偿还,则购房合同生效。对此,法院认为:双方协议并非重新构成债的关系,只是一个督促对方履债的约定,不能作为主合同,故担保合同基于的主从关系并不存在。双方通过协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确立的是一种以房抵债协议,非为流质契约,并不违反《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应为有效。

  • 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出具还款承诺,视为新协议
    日期:2018-02-28 点击:329次

    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出具还款承诺,视为新协议合同订立需经要约和承诺,承诺是针对要约内容的确认。本案还款承诺直接确认了承诺人还款义务,且并未区分主债务人和保证人责任,应认定各“承诺人”共同与债权人形成了新的债务履行协议,从而在各保证人原本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基础上,再次确认了保证人的还款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适用对象是债权人的催款通知书,目的在于防止将保证人单纯的签字收到催款通知书行为认定为新的承诺。

  • 法定代表人担保,新公司决议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
    日期:2018-02-28 点击:330次

    法定代表人担保,新公司决议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开发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为颜某借款提供担保,授权余某作为担保事宜代理人,并加盖开发公司公章予以确认。余某以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签字认可,借款直接汇入余某账户,用于开发公司交付土地出让金。开发公司称其后股东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股东会作出过股东会决议,明确法定代表人在没有股东会一致决议情况下,对外签字属个人行为。但开发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且该决议只是其内部文件,并不具有对外效力,不能据此否定余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开发公司效力

  • 名为购房、实为借贷,预告登记不能阻断法院执行
    日期:2018-02-27 点击:377次

    名为购房、实为借贷,预告登记不能阻断法院执行生效判决已确认开发公司与刘某所签购房合同无效,双方之间真实法律关系系民间借贷关系,双方所签购房合同、回购承诺及预告登记均作为借贷担保。刘某对涉案商铺不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亦不享有抵押权。且双方未办过户手续,商铺仍属开发公司所有,故预告登记亦非双方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故其预告登记事实不具备阻断法院强制执行效力

  • 以购房合同作为借贷担保,购房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日期:2018-02-27 点击:357次

    以购房合同作为借贷担保,购房合同应认定为无效《物权法》第186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该规定主要是基于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考虑,防止居于优势地位的债权人牟取不当暴利,损害债务人特别是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 执行异议之诉中如何认定预告登记能否排除有优先受偿效力的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
    日期:2018-02-26 点击:216次

    执行异议之诉中如何认定预告登记能否排除有优先受偿效力的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在登记法上,《房屋登记办法》第68条第1款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土地登记办法》第62条第4款规定:“预告登记期间,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 最高院民一庭:受让人为债权转让通知的法律效力认定
    日期:2018-02-26 点击:210次

    最高院民一庭:受让人为债权转让通知的法律效力认定虽然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债权转让通知的行为人应为债权转让人,但在可以确认债权转让真实性的前提下,亦不应否定债权受让人为该通知行为的法律效力。债务人是否知晓以及能否确认债权转让事实,是认定债权转让通知法律效力的关键。受让人直接通过起诉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亦可认定为通知债权转让的一种方式。

  • 抵押权预告登记纠纷案件审理的相关问题探讨
    日期:2018-02-26 点击:274次

    抵押权预告登记纠纷案件审理的相关问题探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因此,可以参照在建建筑物抵押权设立的相关规则,认定预告登记可以产生物权登记的效力,在抵押人未能依约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处分被抵押的房产,这样也有利于保障债权特别是金融债权的实现,规避可能产生的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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