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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期内的限定,未约定利息,但可以支持逾期利息《民法通则意见》第123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所以,即便是借期内没有约定利息的无偿借款,如果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已经构成迟延履行的,借款人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
对于口头利息的约定,其效力如何看待一方面,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另一方面,《合同法》第197条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视作带有指引性质的管理性规定,即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如借贷双方对于利息有口头约定的,法律也认可其合法性。
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的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利息不明的处理问题借贷双方在书面证据中可能并没有利息、利率的明确约定,但当事人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后,往往出借人会有口头约定利率、利息的主张。即借贷双方对利息没有书面证据证明或者约定不明确情况下,出借人主张有利息约定,借款人抗辩没有利息约定,应根据《合同法》的实体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按照高度盖然性原则对利息约定事实进行查明
哪些情形下存款被盗刷冒领银行应当赔偿银行作为办理金融业务的专业机构,在为自然人办理储蓄等业务时,居于明显的、支配的优势地位,而自然人则处于相对的、被支配的弱势地位,故银行工作人员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时,理应严格遵守工作流程和业务操作规范,尽到最大的注意和风险提示义务。银行内部管理出现漏洞,工作人员严重违规操作,导致金融诈骗犯罪发生的,虽然储户未尽相应、合理注意义务,银行仍应对储户存款损失承担绝大部分责任。
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探析承认业主委员会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从技术上能够通过诉讼担当的理论予以合理化。虽然诉讼主体原则上以权利主体为限,以避免无谓的诉讼,但是现代诉讼法存在着诉讼实施权与实体利益分离的现象,而诉讼担当即为著例。它是指非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主体或者法律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了他人的利益或者代表他人的利益
前期物业合同未涉及业主 房屋交付后物业费由谁支付房产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该合同约定物业费实行包干制,由房产公司直接支付给物业公司,合同期限截至业主委员会成立时止,并未约定房屋交付后由业主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物业纠纷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并不能取代双方的意思自治。
车辆被盗,小区物业是否应担责?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形成物业服务法律关系,业主按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用,物业公司则有对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的义务。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的公共秩序和财物负有安全防范和协助管理义务。
合同上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无公司盖章,也有法律效力在签订重大合同时,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司公章应该双管齐下。尽管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两者具备其一,即可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但是签订重大合同时,我们建议公司盖章与法定代表人签字应该双管齐下,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为合同安全保驾护航。
买卖合同签订履行中的法律风险有哪些借“名”欺诈。这类陷阱的表现形式是履约能力较差或根本无履约能力的主体通过挂靠一家名气较大的公司或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或者采取合营形式以取得使用大企业“名声”的便利,从而大肆行骗。
给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后合同应否继续履行从性质上看违约金分为补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所谓补偿性违约金依据的是《合同法》第113条之规定,其目的在于补偿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故而有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规定。但本案系迟延履行违约金,《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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