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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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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没到履行期,债权人可以留置债务人的物品吗
    日期:2019-01-04 点击:661次

    债务没到履行期,债权人可以留置债务人的物品吗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由此可见,债务没到履行期,债权人是不可以留置债务人的物品的,留置权的行使只能针对已到期的债务。

  • 债务未到期,但质押的定期存折已到期,可以先取出来还债吗
    日期:2019-01-04 点击:488次

    债务未到期,但质押的定期存折已到期,可以先取出来还债吗质押的定期存折已到期,可以要求先取款偿还未到期的债权。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 质押物因没有及时被拍卖导致贬值,谁来承担损失
    日期:2019-01-04 点击:278次

    质押物因没有及时被拍卖导致贬值,谁来承担损失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 质押物因没有及时被拍卖导致贬值,谁来承担损失
    日期:2019-01-04 点击:255次

    质押物因没有及时被拍卖导致贬值,谁来承担损失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 质押物因没有及时被拍卖导致贬值,谁来承担损失
    日期:2019-01-04 点击:167次

    质押物因没有及时被拍卖导致贬值,谁来承担损失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 未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能够擅自使用质押物吗
    日期:2019-01-04 点击:502次

    未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能够擅自使用质押物吗未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不能擅自使用质押物。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质权人因保管不善导致质物损毁怎么办
    日期:2019-01-04 点击:596次

    质权人因保管不善导致质物损毁怎么办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五条和《担保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质押权人该怎样处理关于质押物有损毀或者灭失风险的情况
    日期:2019-01-04 点击:445次

    质押权人该怎样处理关于质押物有损毀或者灭失风险的情况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淸偿债务或者提存。

  • 质押财产因私自转质而造成损坏,出质人应当向谁索赔
    日期:2019-01-04 点击:312次

    质押财产因私自转质而造成损坏,出质人应当向谁索赔对于转质,举例来讲一下,甲因为资金短缺向乙借款,乙要求甲拿出自己的汽车交给自己占有作为担保,双方签订合同并且甲将汽车交给了乙保管,乙后来未经过甲的同意就将车转质给了丙,那么当汽车毁损时,甲应该怎么办呢?对于此,《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 当事人在签订质押合同时,能否约定直接用质押物抵债
    日期:2019-01-04 点击:506次

    当事人在签订质押合同时,能否约定直接用质押物抵债当事人在签订质押合同时,不可以约定直接用质押物抵债。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我国《担保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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