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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就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案件中,应收账款债务人是否为适格的被告,担保法与物权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物权法的规定,虽然《物权法》规定了应收账款质押,但对于民事诉讼中如何确定此类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则不可能作出规定。因此,在《物权法》没有规定的情形下,应收账款质押纠纷可以适用《担保法解释》第用6条的规定。
民间借贷以应收账款质押的,是否应将通知次债务人作为应收账款质权设立的要件,债权让与通知既非让与合同的有效要件亦非生效要件,无论让与人是否通知债务人,都不会对让与合同的效力产生任何影响。如果将让与通知作为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要件,不仅有悖于法理,而且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有损于受让人的利益。同理,如果将通知次债务人作为应收账款质押的设立要件或者生效要件,则同样有损质权人的利益。
2019年最新《借条(范本)》(据《非法放贷意见》修订)根据《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及10月21日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司解规定及相关案例,教大家如何打一张简单又完美的借条。
说说物业服务纠纷那些事儿,法院受理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数量较多,随着公民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的增强,在是否缴纳物业费及如何缴纳物业费的问题上,业主行使抗辩权的事由愈加繁多。但是看似都是依据物业服务合同提出的抗辩意见,有的业主最后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有的案件却以业主败诉收尾。
未成年人名下房屋物业服务费纠纷的责任主体认定冯某虽是房屋户主,但系未成年人,不具备民事责任能力,是否接受物业服务的权利人是冯某的父母而非冯某,换句话说,冯某不具有民法意义上的物业服务接受与拒绝的处置权利。另外,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只要在服务期限内接受了物管公司提供的服务,不管是业主还是房屋使用人(含租赁户),都应当缴纳物管费。
民间借贷小额诉讼纠纷中,针对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作出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否提起上诉小额诉讼程序内含的“决立快审快结、提高诉讼效率"价值取向与管辖权异议裁定上诉制度所带来的诉讼延缓之间存在冲突,应当通过否定管辖权异议裁定上诉制度来确保小额诉讼程序所追求的诉讼效率。
双方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直接产生法定不可抗力的效果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最终解释权归XX所有”,有法律效力吗该类条款可统称为最终解释权条款,意即关于最终解释权归属和行使的条款。条款设计者设计该类条款的目的,主要是当相关主体对特定事项存在不同理解,甚至发生争议时,最终解释权人得行使优先性、终极性之解释权,相关主体必须以该解释为准,如此可以在相互对立的法律关系中掌握主动权。
合同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效力如何认定法定代表人是由法人的设立机关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确定的。例如,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而这些人选实际上是由持有表决权优势的股东决定的。也就是说,法定代表人行为是法人单位实际控制人意志的体现,在签订合同这一行为中,法定代表人在法律意义上并非仅仅是一个自然人,其代表法人行使职权,体现法人的意思,以法人名义对外作出的行为理所当然应由法人承担责任。
擅自终止电信服务业务 也需承担侵权责任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不仅利于保护受害人,制裁不法行为人,也符合我国民法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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