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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审查义务的抵押权人不阻却撤销房屋登记房屋抵押权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是撤销房屋抵押登记的法定阻却事由。金融机构作为抵押权人在进行不动产这类重大交易时,负有审查标的物状况的义务。未尽审查义务的抵押权人不属于善意第三人,不能阻却人民法院撤销房屋抵押登记。
关于文本未交付的合同效力界定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及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
借名贷款的合同效力及责任承担由名义贷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名义借款人与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以向借款合同上的当事人,即名义借款人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其承担还款义务。名义借款人与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之间的关系应当另案处理。
“前期利息计入本金”的借条成立条件及认定本案借贷双方对前期利息计入本金达成合意,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民间借贷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如果是有偿合同,利息及利率的标准应按照以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前提。
保险公司在诉讼时效期限届满后出具定损通知可否视为同意履行义务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保险人的核定义务及核定期限,即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理赔请求后三十日内核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如果属于保险责任,应当就赔偿数额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协议;如果不属于保险责任,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赔通知,并说明理由。
职业放贷如何管控职业放贷不仅充斥着高利牟利现象,而且一些放贷人往往在诉前采取过恐吓、高音喇叭讨债、跟踪甚至喷漆、拘禁等非法索债手段。当这些案件进入到诉讼执行程序后,法官和执行人员的形象就非常尴尬,稍有不慎就被当成职业放贷人的“保护伞”,长此以往,司法权威和社会公信力必将受到严重损害。
仅有转账凭证是否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时间到底该如何认定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明确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借名贷款的合同效力及责任承担名义借款人与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以向借款合同上的当事人,即名义借款人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其承担还款义务。名义借款人与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之间的关系应当另案处理。
借条金额与实际借款不一致本金应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以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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