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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改房物业费的承担物业管理费,指的是物业管理公司按照服务合同为广大的物业使用人或者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一般是包括公共物业以及配套设施的维修保养费用,被聘请的物业管理人员的薪资,其中包括有工资、津贴、福利还有保险等等。除此之外还有垃圾清理费用,公共区域的花草植物的养护费用。
出借前预支的利息应从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案中出借人虽然从转账凭证显示其出借金额为3000万元,但是在借款前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款项的行为,实际上是种变相扣除利息的行为。因此,应该将该笔费用扣除后确定本案的出借本金为2865万元。
关于民间借贷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自愿支付超过约定利率的利息,借款人能否请求出借人返还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借款人多支付利息后反悔的,能否要求出借人返还未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自愿支付超过约定利率的利息,如果未超过年利率36%,借款人不得请求出借人返还;如果超过年利率36%,借款人可以请求出借人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于某诉冯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实质要件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对于超出家事代理权范畴的短期内大额举债,女方初步举证男方有赌博恶习,且债权人明知或应当知道的,应当认定该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债权人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借款人用于或其有理由相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不应依据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民间借贷借款人超过诉讼时效重新出具的借条是否属于诉讼时效中断胡某重新出具借条的行为,不属于诉讼时效中断,而是徐、胡发生了新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徐某的主张未超过诉讼时效,应支持其诉讼请求。2013年11 月5日胡某重新向徐某出具借条,并无新借款,表示胡某同意归还原债务
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已支付超过36%利息的,法院:出借人应当返还未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自愿支付超过约定利率的利息,如果未超过年利率36%,借款人不得请求出借人返还;如果超过年利率36%,借款人可以请求出借人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浅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对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认定格式条款效力13条裁判规则格式条款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免除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也未加重权利人的责任,排除权利人的主要权利等法律禁止的内容的,对双方当事人应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民间借贷纠纷中,如何处理欠条转化为借条的情况借贷关系是否存在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首要基本事实。民间借贷是借款合同的一种,是根据主体类型作的一种分类。借款合同,是指出借人将资金出借给借款人并约定一定期限,借款人到期还本付息的合同,所以出借行为和还款行为是当事人的主要合同义务。若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出借人有没有实际提供借款,还直接关系到借款合同有没有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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