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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进行预告登记后,开发商还能将房屋另卖他人吗我国《物权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在债权的混合担保中是否有实现顺序同一个债,既有物保,又有人保共同担保的,成为混合担保。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双方当事人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完成了买卖行为,买卖关系成立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也就是说,没有书面合同的买卖关系并不必然不成立,人民法院也可以在交易习惯、相关证据构成的证据链条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成立的认定。
一方当事人因故意隐瞒事实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是否应该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涉及合同内容的事项应进行说明、告知,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的,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弥补给对方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失。
当事人在合同上摁手印能产生和签字同等的法律效力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二)》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条和欠条的不同效力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是广大法官审理民事纠纷中经常遇到的一种类型的案件,这类案件通常由于事实较为清楚,争议不大,而显得案情较为简单,易为人所忽视其中所存在深层次的一些问题,司法实践中对该种类型的案件处理中应注意一下几个问题。
合同当事人的死亡是一种客观事件,如果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又具备其适用的前提条件,也可构成不可抗力,双方因此造成的违约行为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合同当事人的死亡可以克服,原因在于合同上的财产性权益是可以成为继承的标的,只要合同当事人存在继承人,合同就不会因为一方的死亡而无法履行。因为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法定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之日开始。也就是说,在合同当事人死亡之日,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已经为其继承人所继承,不会发生合同缺少当事人的情形,仍然可以继续履行。
出卖人死亡后房屋买卖合同如何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受人已经履行了支付房屋价款的合同义务,出卖人死亡,买受人要求出卖人的继承人继续履行继承的合同债务的,应予支持,继承人应当在办理房屋继承登记后,为出卖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签订房屋买卖台同的效力如何认定我们认为,夫妻一方擅自卖房不能绝对定论为无效或有效,须综合判断。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购房人与买房夫妻也不熟悉,判断该买卖行为有效一般不以经过夫妻双方同意为条件。如果房产登记在夫妻名下,判断该买卖行为有效一般要以经过夫妻双方同意为条件,举证责任在购房人,即购房人要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同意为条件,即应以购房人是否善意、有偿作为条件。涉及夫或妻卖房这一房地产交易的重大财产事项,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不适用家事代理,也不使用表见代理,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
法定共有房屋的买卖如何处理离婚诉讼中.婚前按揭房"的归属认定与分割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问题。而司法实践中之所以会出现裁判不一的情形,一方面源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能为司法实践提供有效法律指引;另一方面也与裁判者在审理案件时没有对该问题有一个系统的认识,对该问题的处理没有一个正确的出发点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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