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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履行、支付赔偿金、违约金、定金罚则能否并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违约金约定过高或过低而当事人不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应如何处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怎样判断违约金是否约定过高《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合同解除后能否依据违约金条款主张权利《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因违约解除合同的,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仍继续有效。因为违约金条款在性质上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其并不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而影响其效力,且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故合同的解除并不影响合同中关于违约金条款的效力。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能否主张违约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审理此类问题,首先要确定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是否能认定为不可抗力。若能够认定,则可根据合同双方的主张,确定解除涉案合同或变更涉案合同。合同双方就此所主张的违约金及相关损失,法院一般不宜支持,在无法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应通过判决解除涉案合同,并就合同未履行的部分还原至初始口状态。
在情势变更情况下,当事人对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存在争议该如何处理在能够认定情势变更的情况下,合同一方当事人主张变更合同,另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法院应按照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原则,在最大限度范围内维持合同双方原有的合同关系,优先考虑判决变更合同后继续履行合同。只有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合同会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情况下,法院才应判决解除合同。
适用情势变更的程序要求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情势变更务必正确理解、慎重适用、严格适用程序,如果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确需在个案中适用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核。因此,法官在审理案件需适用情势变更条款时,一定要注意经过审核程序,原则上以高级人民法院审核为主,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在当事人没有主张的情况下,法院可否依职权直接认定情势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收到合同解除通知三个月后提起异议诉讼的,应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当事人以所签订合同存在避税问题,违反法律法规且损害公共利益,因此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应如何认定判断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遵循如下原则:第一,后合同优先于前合同原则;第二,如有证据证明后订立合同是虚假、非真实的,则应以先前订立的合同为准;第三,经行政机关备案的合同,在判断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上没有必然的效力优先性。但是,对当事人规避限购政策、逃避税收等故意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发出司法建议,建议相关行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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