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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 >> 物业管理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效力性质是什么

日期:2017-11-10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17次 [字体: ] 背景色: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效力性质是什么

答:《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该条规定应包括以下内容,即开发商修建了车位、车库之后,应当首先将其出租出售给业主,而不能高价转让给第三人。如果业主有购买能力,则应当予以出售;如果业主没有购买能力,则应当予以出租。该条规定应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如果开发商违反了该条规定出卖或出租车位、车库,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有权宣告请求该买卖行为无效或请求终止租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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