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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专栏简介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网抵押担保合同纠纷律师咨询服务内容包括:抵押纠纷律师,担保纠纷律师,保证合同纠纷律师,质押合同纠纷律师,北京合同纠纷律师为您及时的提供北京合同纠纷免费法律在线咨询和北京房产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涉及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保险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法律咨询服务。

  • 担保合同关于担保责任承担使用的词语是承担担保责任的“条件”,而不是“期间”的,并非对保证期间的约定,
    日期:2023-12-01 点击:10次

    担保合同关于担保责任承担使用的词语是承担担保责任的“条件”,而不是“期间”的,并非对保证期间的约定,应认定为双方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

  • 抵押权人可能无法实现抵押权的25种情形
    日期:2023-10-27 点击:15次

    抵押权人可能无法实现抵押权的25种情形抵押作为担保之王,在金融贷款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但抵押权有效设立后,并非一定能够顺利实现。抵押权只是优先受偿权的一种,在遇到其他顺序更为优先的权利时,很有可能出现抵押权人无法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 担保问题审判实务问答
    日期:2023-09-18 点击:43次

    担保问题审判实务问答,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经常出现押金条款,有人认为,这种押金实际上是定金。尽管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但是由于合同约定承租人迟交租金达一定期限出租人即有权没收押金,故该款项与定金的功能相同。同时,虽然合同没有约定出租人违约承租人有权要求双倍返还,但根据公平原则,在出租人违约的情况下也应当如此认定,可以判决出租人双倍返还。

  • 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过错应该如何认定?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过错应该如何认定?
    日期:2023-09-02 点击:39次

    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过错应该如何认定?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过错应该如何认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
    日期:2023-05-23 点击:73次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差额补足协议的性质应当根据协议主体、权利义务约定等内容综合认定。差额补足义务的主体不是所涉投资资金的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的,不属于法律法规所规制的“刚性兑付”。协议双方自愿利用基金的结构化安排以及差额补足的方式就投资风险及投资收益进行分配的,不能仅以此否定行为效力。差额补足义务与被补足的债务本身不具有同一性、从属性等保证担保构成要件的,应认定构成独立合同关系。差额补足的条件及范围依合同约定确定。

  • 保证人向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进行追偿,不追加主债务人的,法院可驳回诉讼请求
    日期:2023-05-22 点击:81次

    保证人向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进行追偿,不追加主债务人的,法院可驳回诉讼请求在北方通和公司起诉时未将主债务人道隧公司列为被告,且未对其提出诉讼请求的情况下,道隧公司与北方通和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道隧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偿还责任,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相关当事人可以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 担保纠纷疑难问题解答
    日期:2023-04-29 点击:70次

    担保纠纷疑难问题解答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根据上述规定,在未征得反担保人同意的情况下,主债务人与保证人关于主债权的履行期限和保证人的保证期限进行展期的约定,对反担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反担保人仍应按照原约定的反担保保证期间对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妻子为丈夫借款提供担保,承担清偿责任后无权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日期:2023-04-12 点击:44次

    妻子为丈夫借款提供担保,承担清偿责任后无权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原则上,当同一债务具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时,各担保人在同一合同中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任一担保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请求其他担保人依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在本案中,因张某的身份系胡某的配偶,涉案债务属其二人共同债务,张某亦属该笔债务的最终负担人,故其在向债权人清偿该笔债务后,不存在无法向债务人追偿的部分,故其无权再向其余担保人进行追偿。

  • 妻子为丈夫借款提供担保,承担清偿责任后无权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日期:2023-04-12 点击:51次

    妻子为丈夫借款提供担保,承担清偿责任后无权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原则上,当同一债务具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时,各担保人在同一合同中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任一担保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请求其他担保人依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在本案中,因张某的身份系胡某的配偶,涉案债务属其二人共同债务,张某亦属该笔债务的最终负担人,故其在向债权人清偿该笔债务后,不存在无法向债务人追偿的部分,故其无权再向其余担保人进行追偿。

  • 担保物权中优先权的范围认定
    日期:2023-01-15 点击:77次

    担保物权中优先权的范围认定他项权证系办理抵押合同的最终凭证,而他项权证的源起就是抵押权人和抵押人达成的抵押合同。抵押合同记载了债权的数额、抵押的期限、实现抵押的方式等详细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抵押合同在抵押登记机关进行了备案,可以作为确定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权利义务的依据,同时也依法具有对抗其他人的优先权。因此,应当以抵押合同记载的数额为确定优先权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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