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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担保中的最高额范围,包括利息、罚息、违约金吗司法裁判中对于最高额抵押担保中的“最高限额”范围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最高额为债权总数最高限额,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等;另一种观点认为最高额范围仅为本金最高额。《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对该问题予以明确,该解释第 15 条明确规定:“最高额担保中的最高债权额,是指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实现债权或者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在内的全部债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能否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向法院申请和解除财产担保可以分为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可以表现为抵押、质押,人的担保主要表现为保证,是凭借人的信用进行的担保。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在本质上并无优劣之分,只要能够实现担保日后生效裁判的执行即应认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必然追求物的便捷流转。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人的担保方式更为灵活。这一点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解除中表现得比较突出。如果被申请人能够提供财力雄厚、信誉度良好的大公司的担保,并不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法院应当子以准许。
最高院:抵押权人未通知租金清偿义务人的是否影响其收取租金以保障其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人是否通知法定孳息的清偿义务人,与保障抵押权实现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没有通知清偿义务人的,抵押权人不得主张清偿无效,即不得对抗清偿义务人,但并不影响抵押权人拥有收取孳息以保障其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销售抵押物的情况下抵押权消灭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其优先的内容在于抵押物的价值,在抵押物已经转让且受让人在善意中支付对价的情况下,抵押权不得追及于受让人。
在保证人签名真实的情况下,不管其所签署的借款合同是否存在事后补写,担保人均应承担保证责任
留置权人可以使用留置财产吗
什么是留置权
确保债权到期履行而设立了两个以上担保物权,如何实现这些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仅担保债权本身吗
可否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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