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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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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背靠背支付条款不应作为买方拒绝支付货款的抗辩理由
    日期:2023-08-16 点击:15次

    背靠背支付条款不应作为买方拒绝支付货款的抗辩理由买卖合同中的背靠背支付条款,是指买方与卖方在合同中约定,买方在收到第三方付款后,才能向卖方支付货款。买方以合同中约定了背靠背支付条款,第三方未向其付款为由提出抗辩,拒绝向卖方履行付款义务的,应不予支持。

  • 第三人代为履行后,可行使主债权及担保物权吗
    日期:2023-06-19 点击:60次

    第三人代为履行后,可行使主债权及担保物权吗适用民法典第524条时,尤需关注的是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系对“合法利益”的理解,无约定情形下,第三人代为履行行为属民事行为,而“法无禁止即可为”系针对民事行为一般规则,由此,对“合法利益”应从宽理解,即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目的以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限,只要第三人不是基于非法目的或利益履行债务,即应认为第三人具备代为履行的“合法利益”,如此,更有助于实现鼓励履行债务的民法理念。

  • 对于持续性履行合同的解除,其终止履行的范围是否及于合同解除前的行为
    日期:2023-06-12 点击:25次

    对于持续性履行合同的解除,其终止履行的范围是否及于合同解除前的行为原告提供了与被告间的邮件往来、微信聊天截图、电话沟通记录,被告于庭审中称需要庭后核实上述材料的真实性,但其在庭后未提交庭后核实的说明,仅以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内容不清晰、未收到往来邮件为由对上述证据不予质证,且又未提供相反证据。故法院采纳上述证据并不违反法定程序。

  • 《民法典》合同履行抗辩权规则的26个适用要点
    日期:2023-06-07 点击:39次

    《民法典》合同履行抗辩权规则的26个适用要点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双务合同中的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至第五百二十八条沿袭原《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规定了双务合同履行中的三大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本文依据上述规定,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和理论通说,就合同履行抗辩权规则的适用问题提炼部分要点,供读者参考借鉴。

  • 向教练个人转账办理瑜伽卡,发生纠纷时该由谁退款
    日期:2023-04-04 点击:36次

    向教练个人转账办理瑜伽卡,发生纠纷时该由谁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日常生活中,我们会接触到很多如健身卡、美发卡、培训卡等会员卡,办卡并支付相应服务费后便与该服务提供方建立了特定的合同关系,该场馆作为合同关系的相对人便具有了相应的合同义务,一旦发生违约行为,便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合同相对性原则”。

  • 中间商未付蟹卡款 商家不能对消费者拒绝交货
    日期:2023-01-09 点击:51次

    中间商未付蟹卡款 商家不能对消费者拒绝交货双方之间系大闸蟹提货卡买卖关系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确认。提货卡是客户或消费者提取该券所载规格、数量等商品要求的购买凭证。鉴于大闸蟹是鲜活水产,不易保存,故购买提货卡是符合日常消费需求或是馈赠亲朋好友的灵活方式,通常情况下,无论是谁持有该提货卡,都可以通过卡所载二维码、水印及密码等提取货物。朱某某确认其对未付款的提货卡均已出卖他人,故持卡人均有权根据卡的信息向蟹业公司提取货物,如蟹业公司拒绝交付,则依法应向持卡人承担违约责任,否则将对该公司的诚信经营造成负面影响。

  • 当事人就同一事项签订多份合同,应履行哪份合同
    日期:2022-11-20 点击:356次

    胡某与陈某双方之间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成立了化肥订购合同。而对于数量以及价格均未明确的变更后的第二份合同,应推定为未对原合同变更,故应当履行第一份合同。所以,合同主要标的的变更,应当具体、明确,才能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变更合同。

  • 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
    日期:2022-10-26 点击:277次

    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因此种情况不同于本纪要第71条规定的让与担保,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其应当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

  • 挂靠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应当单独承担合同责任
    日期:2022-10-10 点击:309次

    挂靠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应当单独承担合同责任第一,连带责任,在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形成合同关系的情况下,由挂靠人直接承担合同责任,并由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单独责任,在挂靠人以挂靠人自己的名义对外形成合同关系的情况下,由挂靠人自己单独承担合同责任,被挂靠人不承担任何合同责任。

  • 微信代购引发买卖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日期:2022-08-24 点击:84次

    微信代购引发买卖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随着网络购物以及物流运输行业兴起并发展壮大,民事诉讼法解释专门针对实践中出现的网络交易难以认定合同履行地的问题进行了规范,将通过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作为买卖合同纠纷中的特殊情形,采取了更利于消费者的合同履行地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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