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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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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关医美套路的那些事儿
    日期:2021-12-13 点击:128次

    有关医美套路的那些事儿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美容医疗机构应当依法经过审批和登记注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择医疗服务机构时,要核查其是否具备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核实计划实施的医美项目是否包含在其诊疗服务范围内。

  • 关于电子投保中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审查标准
    日期:2021-12-13 点击:160次

    关于电子投保中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审查标准随着互联网、大数据及人工智能的迅速发展,APP录单、电子投保及机器人客服指导投保日益成为互联网保险新方式,由此带来了投保方式便捷性与保险人说明义务履行方式、投保人知情权保障的剧烈冲突。如何认定保险人说明义务中保险代理人职责的限度,电子保单中已载明保险免责条款的前提下,是否减轻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及举证责任分配,这个案例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分析样本。

  • 以物抵债协议未履行,债权人可否请求债务人履行原债务
    日期:2021-11-30 点击:108次

    以物抵债协议未履行,债权人可否请求债务人履行原债务

  •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以外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日期:2021-11-04 点击:1890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以外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仅适用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线下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按合同纠纷一般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要求给付钱款的一方所在地不一定是合同履行地
    日期:2021-11-04 点击:215次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要求给付钱款的一方所在地不一定是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指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争议标的履行地指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的履行地。诉讼请求为给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系当事人依据合同义务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应依据该项违约责任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的履行地确定管辖。

  • 当事人协议约定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应载明具体的“履行地点”
    日期:2021-11-04 点击:212次

    当事人协议约定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应载明具体的“履行地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约定履行地点仅指合同中载明“合同履行地点”的情形,合同中对交货地、付款地等某项合同义务履行地的约定不作为确定合同履行地点的依据。

  • 购房人因卖房人违约而遭遇限购政策,还能否请求合同继续履行
    日期:2021-08-23 点击:114次

    购房人因卖房人违约而遭遇限购政策,还能否请求合同继续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人民法院不宜判令合同继续履行,应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不过,结合双方履约情况分析,张某作为守约一方,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李某也依约履行,双方完全可以在政策出台前完成房屋过户手续,合同目的就能够实现。

  • 第三人实际履行合同情形下合同当事人的认定
    日期:2021-08-23 点击:188次

    第三人实际履行合同情形下合同当事人的合同关系是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则上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并不及于第三人,此称为“合同的相对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故一般情形下,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人就是合同的当事人。

  •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法定代表人于醉酒之际签订的合同能否得到支持
    日期:2021-08-23 点击:112次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法定代表人于醉酒之际签订的合同能否得到《民法典》不再单独规定“乘人之危”,而是将“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共同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中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但是,即使甲公司与乙公司所签合同确实明显不利于甲公司,甲公司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其与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的理由也是不能成立的。

  • 常见“买卖合同”审查、签订、履行等15个法律要点
    日期:2021-07-02 点击:143次

    常见“买卖合同”审查、签订、履行等15个法律要点合同应当明确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注意计量单位的使用和书写正确;明确产品的质量标准,写明国标、行标、企标或详细描述质量要求;对产品验收、产品异议期等进行明确约定;对拒收货物的处理进行明确约定。对于分批次供应的货物,应当约定做好产品封存,防止事后质量鉴定时无法取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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