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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后合同应否继续履行从性质上看违约金分为补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所谓补偿性违约金依据的是《合同法》第113条之规定,其目的在于补偿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故而有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规定。但本案系迟延履行违约金,《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当事人的死亡是一种客观事件,如果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又具备其适用的前提条件,也可构成不可抗力,双方因此造成的违约行为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合同当事人的死亡可以克服,原因在于合同上的财产性权益是可以成为继承的标的,只要合同当事人存在继承人,合同就不会因为一方的死亡而无法履行。因为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法定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之日开始。也就是说,在合同当事人死亡之日,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已经为其继承人所继承,不会发生合同缺少当事人的情形,仍然可以继续履行。
反跳单条款原则上应为有效,除非一方当事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而签订合同的情形反跳单条款虽然属于由中介公司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就具体内容当事人双方不存在协商的情形,但就是否签署该条款买房人具有选择权。一旦买房人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署了该条款,即应受其约束。因此,反跳单条款原则上应为有效,除非一方当事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而签订合同的情形。
居间合同的履行地应以合同指向的标的物所在地为准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和接受义务的地点,主要是指合同所涉标的物交接的地点。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合同履行过程中出卖人死亡的,买受人如何主张权益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受人已经全部或部分履行了支付房屋价款的合同义务,出卖人死亡,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的继承人继续履行继承债务。继承人应当在办理房屋继承登记后,为出卖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适用范围和条件是什么所有权保留是指在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商品交易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财产所有人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于对方当事人,但仍保留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待对方当事人支付一部或全部价款或完成特定条件时,该财产的所有权才发生移转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该类买卖合同仅适用于动产,而不适用于不动产。实践中,该项制度的适用范围并不十分广泛,而且一旦不适宜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也会自然被排除在该项制度之外。
出卖人一物二卖,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按什么优先顺序履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在无需办理标的物权属登记的买卖合同中,多个买受人可按照以下优先顺序请求出卖人履行合同:(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
债权人转让债权后,受让人能否将债权部分或全部回转给出让人实践中,存在大量债权流转后,受让人接受债权后发现债务人无履行能力的情况,而再次要求将债权流转回出让人。在审理此问题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考虑:首先,回转的债权必须是受让人未向债务人实现的债权,对于债务人已经实际履行的部分或全部债权,受让人不得再次流转回出让人。其次,回转债权需经原出让人的同意。回转债权必须经得原出让人的同意,该同意行为一般以自认、书面材料确定或实际履行为作为认定标准。
如何认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对债务人进行了通知实践中,对于“通知的认定,一般以债务人的自认或书面函件为准,若债权人仅主张口头或电话通知,但债务人对此不予认可,则一般不能认定债权人尽到了通知的义务。若债务人在接到通知后,在与受让人因债权产生纠纷时,其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法院可以追加债权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此外,有观点认为债权人直接到法院起诉的,亦可认定为对债务人进行了通知。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姓名、名称的变更会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吗《合同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姓名、名称的变更不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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