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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公司经理在借条上签名是否与公司构成共同借款人》从借条的内容上来看,约定了该借款用于公司资金周转,借款人处有公司总经理杨某签字并加盖了公司公章,借条右下方有公司财务人员林某作为见证人签字。因此,原告有理由相信公司总经理杨某有权代表公司借款,至于公司章程规定以公司名义借款需经董事会同意的内容属于内部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债务人预期违约保证人应否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为从合同,是为了保障主合同债权而存在的,主债务人构成预期违约,债权人能提前行使主合同的请求权,根据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债权人也能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约定逾期利息但未约定借款利息该如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约定利息按银行四倍计算是否属于利息约定不明对于利息的支付问题,虽然在借条上未明确写明是按银行存款利息还是银行贷款利息计算。但是,作为法律人众所周知的事实的是,在201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前,涉及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因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贷案件的若干问题意见》所保护的利息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业主房屋被水浸泡能否拒付物业管理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以房屋买卖合同代替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未入住房屋水管破裂,巨额水费谁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能否拍卖担保人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故法院可以对方某云的财产强制执行。
借款担保人是否应该对诉讼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连带责任担保人是对借款合同的担保,即保证与借款人向贷款人承担连带偿还本金及利息责任,但没有约定对诉讼费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亦未强制规定连带责任担保人须向贷款人对诉讼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诉讼费,担保人既无约定承担义务亦无法定承担义务,所以其无需负担。
未经保证人同意延长还款期限 保证责任如何承担依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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