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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地域管辖的演变及其追问跟其他双务合同确定履行地一样,民间借贷案件的履行地应当将合同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分析,所谓“接受货币一方”应当就是借款人一方,而不能拆分开来将出借人在借款人偿还借款的过程中也当作接受货币一方。
对网络转账引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思考如何在网络交易中避免风险,对该类纠纷在审判实务中如何解决,值得我们的思考。近日,本院顺利审结了一起通过网络转账方式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该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所有借贷行为均通过网络完成,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笔者从审判实务方面梳理出了几个案件难点做以浅析。
醉酒签字有无法律效力借款人对借条的真实性和内容没有异议,只是辩解称是其在醉酒状态下所写,该理由没有法律上的意义。醉酒不能成为行为人免除民事责任或否定真实意思表示的理由,借条载明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
夫妻一方有赌博的行为,出借人未尽善意和必要注意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之规定,讼争之债务属王荷荣、熊利的夫妻共同债务。现夏梦海主张王荷荣、熊利共同承担债务,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熊利抗辩认为讼争之债系赌博形成及恶意串通行为所致,但其未能提供与其抗辩理由有直接关联性的有效证据相佐证,对该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最高法院关于“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的4个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的规定,将预先扣除的利息从借款本金中予以扣减,并无不当。”
最高院:"砍头息"不受法律保护、应以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民间借贷出借人将全部或部分利息预先从本金扣除,俗称“贴水贷款”、“抽头”,这种做法将导致出借人实际出借金额低于借款凭证记载的本金。那么该情形下如何认定借款本金?最高法院对此确立的裁判规则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并以此计算利息
合同目的在司法实践中的理解合同目的介于合同动机与合同条款之间,相对于合同动机,合同目的是客观的,是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可以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中反映或者推断出来。正因为如此,合同的目的可以用于合同解释和补强合同条款,当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
(2017)实务中几类常见合同审查技巧和方法《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抵押权随主债权转让后,是否应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后,可以依法取得对债权的抵押权,原抵押权登记继续有效。”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常识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借款合同中的一种类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解释,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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