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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 >> 房屋买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用自己的经营收入购买房屋,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该房屋转让,请问该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日期:2017-11-14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67次 [字体: ] 背景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用自己的经营收入购买房屋,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该房屋转让,请问该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典型案例

2006年12月,姜某(男)与王某(女)登记结婚。婚后,姜某利用业余时间经营网店,收益可观。2010年,姜某用自己经营网店的收入出资40万元购买一套80平方米的住房,房屋登记在姜某名下。2012年7月,该市房价大幅上涨,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姜某以16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转让给樊某,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协议中有如下内容:“本人(姜某)是该房产的合法所有人,该房产只属于本人,与他人无涉,出现问题,本人负责。樊某付清房款,姜某协助其办理了过户登记。王某获悉此事后,认为丈夫私卖房屋,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卖房协议无效。姜某与樊某所签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法律解析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无特别约定,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取得的下列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是指: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本案中,姜某所购房屋全部是其个人出资,其妻子分文未出。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在姜某与妻子王某婚姻存续期间,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姜某取得的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姜某在妻子不知晓的情况下与樊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该视为姜某擅自处分其他共有人的共有财产,侵犯了妻子的合法权益,且樊某知道这一情形,现妻子主张确认该买卖协议无效,于法有据,对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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