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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专栏简介

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 任百江与陈岗、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8-28 点击:352次

    任百江与陈岗、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诉王永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8-28 点击:280次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诉王永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王永周提供了误工证明,证明其2014年4月9日至2014年6月5日误工,其还提交医嘱,证明其出院后需继续休养三个月,故原审判决认定其误工时间为2014年4月9日至2014年8月24日共136天,误工费15867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 王某诉刘某、钟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8-28 点击:303次

    王某诉刘某、钟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丁振东与张晓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8-27 点击:355次

    丁振东与张晓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原告丁振东诉被告张晓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超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振东及其委托代理人侯庆泽,被告张晓明,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宏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8-27 点击:402次

    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 原告王义贤诉被告李闫、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8-27 点击:351次

    原告王义贤诉被告李闫、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的严重后果,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精神损失,本院结合肇事情况、原告受伤部位、年龄、康复情况等因素,酌定支持10000元,由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赔偿。

  • 药店以一经售出,概不退还为由拒绝退货,合理么
    日期:2016-08-27 点击:301次

    药店以一经售出,概不退还为由拒绝退货,合理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 产品标示所显示的生产者不是产品的实际生产者的,消费者能否起诉要求销售者支付双倍赔偿
    日期:2016-08-27 点击:337次

    产品标示所显示的生产者不是产品的实际生产者的,消费者能否起诉要求销售者支付双倍赔偿按照法律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销售者应当真实告知商品的相关信息。所谓欺诈行为,则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识表示的行为。因此,产品标示所显示的生产者不是产品的实际生产者的,如果你对此是知情的,则其行为构成欺诈,你们有权起诉要求销售者支付双倍赔偿。

  • 经营者承诺“明码标价 假一赔十”,消费者购假能否以此为由要求十倍赔偿
    日期:2016-08-27 点击:475次

    经营者承诺“明码标价 假一赔十”,消费者购假能否以此为由要求十倍赔偿经营者承诺或者约定“假一赔十”的内容具体、明确,符合合同的要约规定,消费者依其承诺或者约定购买其出售的商品,应视为承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消费买卖合同成立。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出售假货,应按约定兑现其“假一赔十”的承诺义务。“假一赔十”实质是合同上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方式

  • 健身会所声称对会员卡享有最终解释权而拒绝赔偿,该怎么办
    日期:2016-08-27 点击:330次

    健身会所声称对会员卡享有最终解释权而拒绝赔偿,该怎么办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不得以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其内容无效。该俱乐部的“本卡一经售出,概不退换。最终解释权归本俱乐部所有”的声明,违反了公平原则,对到俱乐部消费的顾客而言不合理,其做法明显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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