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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专栏简介

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定义、量刑
    日期:2016-08-25 点击:201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定义、量刑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本条只规定了一档刑罚:对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 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日期:2016-08-25 点击:301次

    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犯罪。无论是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还是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是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用生产资料冒充合格的农用生产资料生产、销售的,其行为的故意是十分清楚的,目的都是为了非法牟利。

  • 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日期:2016-08-25 点击:327次

    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本条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处罚,根据其造成的危害后果的不同,分为两档: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金。

  • 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日期:2016-08-25 点击:236次

    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生产者在客观上有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行为,销售者在客观上有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销售的行为。

  • 关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日期:2016-08-25 点击:250次

    关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及其处罚的规定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处罚,分为三个档次:对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 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日期:2016-08-25 点击:388次

    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对生产、销售食品罪的处罚,根据其危害的不同,分为三档: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 关于生产、销售假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日期:2016-08-25 点击:225次

    关于生产、销售假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的处罚,本条分为三个档次:对于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日期:2016-08-25 点击:386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是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的安全直接关系到从事教学和接受教育的师生的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对此,党和国家都非常重视,为防止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的危险,导致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的生命安全,《教育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关于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日期:2016-08-25 点击:323次

    关于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了重大事故,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才能构成本罪。这一点是区分交通肇事罪与一般交通事故的主要标准,如果行为人违反有关交通法规的过失行为未造成上述危害后果的,就不构成犯罪。

  • 盈科合肥律师评点“关于车位权利归属的法律问题”
    日期:2016-08-19 点击:311次

    盈科合肥律师评点“关于车位权利归属的法律问题”8月7日下午,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孙承龙律师接受安徽卫视公共频道采访,采访关于车位权利归属的法律问题。孙承龙律师分析了车位权归属问题纠纷的根源,以及群分标准的具体化操作,并为此提供了相关法律意见,展示了盈科合肥律师的专业化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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