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承诺“明码标价 假一赔十”,消费者购假能否以此为由要求十倍赔偿?
问:上个礼拜,我表妹刘某来到市里某购物中心, 看见玉器专柜上的醒目位置上公开贴出了“明码标价、假一赔十”的承诺,刘女士基于对该承诺的信赖,随即购买了一只翡翠手镯。在刘女士的要求下,营业员在购物发票上注明“纯天然A货翡翠手镯,单价15元,假一赔十”。 一个星期后,刘女士仍不放心, 于是将手镯拿到某市黄金珠宝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结果为非天然翡翠。刘某能否要求购物中心返回价款,并赔偿15元?
答:经营者承诺或者约定“假一赔十”的内容具体、明确,符合合同的要约规定,消费者依其承诺或者约定购买其出售的商品,应视为承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消费买卖合同成立。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出售假货,应按约定兑现其“假一赔十”的承诺义务。“假一赔十”实质是合同上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方式。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为保证正确厦行合同义务, 双方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方式。就本案而言, 购物中心的营业员在刘女士的购物发票上标明“假一赔十” 实质是对消费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方式的书面约定, 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且不违背法律规定, 因此,该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或正确予以厦行。 因而,购物中心应当予以赔偿。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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