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商场打折商品概不退还,这种做法合理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销售者有提供‘三包’服务的法定或约定义务,且特价商品并非质量瑕疵商品”。商家“特价商品不退不换”的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相违背,这属于商家单方面的格式合同,俗称“霸王条款”,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顾客在商场因第三方原因受伤,商场需要赔偿么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谁侵权,谁负责的原则,侵权责任应当由侵权人承担。 消费者在商场消费时受到伤害,商场如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不必承担责任。根据你现有的描述,你的受伤是因为第三方造成的,那商场是无过错的。因而无须承担责任。商场无过错,原则上无须承担责任,侵权责任人应是肇事方。
酒店能否以内部规定为由扣押客人押金酒店的内部规定是酒店单方面对客人的强制条款,并未履行提示和告知义务,且该条款显失公平,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而当属无效。
刘琨诉武合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医疗费原告计算有误,应以本院核定的数额为据;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原告主张过高,且计算天数有误,应予调整;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并计入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过高,应予调整;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经本院核实,原告投保的车辆损失险保险人对原告车辆损失的定损是客观合理的,应予确认。
华润停车场(沈阳)有限公司与王婷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的争议焦点系原告以被告长期旷工为由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和平支公司诉李志亮、王宪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合法的财产受法律保护。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或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李志亮所驾驶的车辆单方撞在王宪国停放的车辆上,造成自己车辆损失应由其承担后果。
刘春香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被告人民财险长沙分公司所称保险公司对于车主负主要责任的只承担70%赔偿费用的不予承担的条款,属于限制保险公司责任的免责条款,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投保人注意,并予以了明确的说明。故对被告人民财险长沙分公司主张只承担70%赔偿费用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何某甲诉张某某、某某甲公司、某某乙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综上可以认定何某甲的损失费用为:残疾赔偿金86689.8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误工费8118元,交通费300元,护理费272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80元,二次手术费25000元,鉴定费1500元,医疗费80464.85元。
刘剑与北京市海淀区新巨人培训学校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关于新巨人学校与卓越优才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其一,从新巨人学校与卓越优才公司登记证书来看,虽所载内容相对梗概,但从字面来看,两家单位经营内容均包含教育领域。其二,从实践情况来看,《公证书》所载内容可反映出卓越优才公司从事教育培训经营的事实。
马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以致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且未离开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到案,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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